行政执法和解是区别于行政复议和解、行政诉讼和解、行政调解、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议价”的一种行政活动。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行政执法和解已经应用于反垄断法、证券法、环境法、税法和专利法等领域。行政执法和解以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和解当事人的互相让步以及应当具备的合法性为适用条件。行政执法和解的制度建构则包括程序设计、和解协议的效力与和解的救济三个方面。
法商研究
2008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