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度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要点和难点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1
/ 2

排污许可制度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要点和难点分析

吴琼

新疆兵团第八师生态环境监测站 新疆兵团 832000


摘要:自我监测作为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之一,在处理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纳税申报、排污许可后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往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仅限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对监测方案、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信息公开等内容没有深刻的认知,导致时常出现未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存在一定的环保处罚风险。在现行的排污许可制度下,环境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由此,排污单位需加深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自行监测的要求,梳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时应履行的职责,总结出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要点;难点

引言

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发放和证后管理,既是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大力提升排污许可制度证后管理能力。要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排污许可制度相关工作的进步。本文针对取得排污许可制度的排污单位,如何在日常运行中贯彻《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要求,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证载要求,初步探索出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核查方法。该核查方法的探索,既有助于提髙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又能提升环保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关键词排污许可制度后管理核查方法。

简述必要性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出发,全面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是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的战略举措。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入实施阶段。近两年来,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推动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基本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为核心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搭建了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各地基本完成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等多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制度核发,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粗放式管控转向精细化管控,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仍有诸多问题亟需解决。排污许可制定位未在法律法规层面理顺明确,按证监管执法体系尚未建立,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现象普遍存在,现行法律未明确排污单位法律责任,制约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核查规范,用于指导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1]

2排污许可制度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难点

2.1未按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

由于缺乏专业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自我监测能力不足,污水处理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自我监测,通过查询其公开的自行监测数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并未按方案的监测指标进行监测,监测数据不完整,监测频次也不符合标准要求,多个指标检测结果太低,数据可信度不高。

2.2未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未落实自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现场取样、样品运输、贮存、交接、分析检测、监测报告等台帐记录不全,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开展手工监测,导致设备发生故障期间监测数据缺失。

3排污许可制度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要点

3.1强化帮扶,探索建立排污许可容错纠错机制

排污许可制度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新的问题,应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明确、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查处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如要求无组织排放企业自发改为有组织排放未及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制度等行为,要坚持是否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判断标准,给予排污单位适当的容错纠错机会,探索纳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调动和提升排污单位自觉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回归排污许可制度“归一”而不“加一”的设计初衷[2]

3.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包含废水、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土壤和地下水等各种元素。目前被纳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之下,,其排污许可制度中的监测内容只包含前4项,无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内容,企业可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的规范要求,结合环保手续文件的要求确定监测内容。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可结合环保手续监测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确定监测内容。另外需明确的是,当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变更监测方案,并按新的方案推进自行监测工作。

3.3监测过程中的内部质量控制

3.3.1 现场采样及监测

现场采样和现场监测必须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完成,要求两人持证上岗;监测前,检查企业生产条件、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和监测情况,排污单位因工况负荷不满足监测要求,应不予开展监测,待工况条件满足且运行稳定后再监测;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样品采集、分装和保存,每批样品应采集10%以上现场平行样编成密码样品,并采集现场空白样品;现场测定仪器设备需进行校准,对于影响监测结果的因素,应予以识别和控制,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需配备安全警示标识;做好信息记录,保证信息量足够、清晰、明确、具体。

3.3.2 样品运输与保存

样品采集后,应按要求尽快送实验室分析;样品标识齐全,每个样品必须贴上标签,并注明唯一性编号、采样日期和时间、测定项目等。应清楚标明;同一采样点的样品瓶尽量装在同一箱内,与采样记录逐件核对,确保全部安全装箱并安全运输;在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照射,当气温异常偏高或偏低时,还应按样品规范采取适当的保温、冷藏等措施,运输时应有押运人员,防止样品损坏或沾污;样品送达实验室后,在交接样品时,应对样品进行符合性检查、标识和登记,尽快通知实验室分析人员领样;当样品出现异常或对样品是否适合监测有疑问时,接样人员应及时向送样人员或采样人员询问,并记录相关说明及处理意见[3]

3.4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供给能力

鉴于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多、监测频次高、监测成本高,鼓励推进排污单位自监测能力适应性建设,建设有效的监测工作场所,配备监测仪器设备以及技术能力满足工作需求的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自身监测能力水平建设,整体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供给能力。

结束语

排污许可制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是环境保护管理八大制度之一,是以许可证为载体,限制排污单位排放权的制度,明确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排污许可制度申请审批程序,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公开排放信息,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本文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的必要性,初步探索排污许可制度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要点和难点,既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又能提升环保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1]马翔.山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状及改进策略[J].节能与环保,2021(09):37-38

[2]赵丛,张红.关于提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水平的几点思考[J].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1,2(15):12-13.

[3]李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1,2(14):28-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