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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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

刘丹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沈阳 110034

摘要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上所遵循的重要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更好地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理执法。然而,理论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罚”的具体规定持有不同的看法。同时,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导致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标准不一,使的行政相对人受到重复处罚的侵害。“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有效确立,可以更好地防止行政机关对同一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处罚,规范行政违法行为。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

“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过程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照有关法律进行惩戒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规定,即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述

“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当事人的同一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给予重复处罚。按照罗马法的理论,“罗马法上的肯定既判力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同一个案件。二是必须是同一个诉讼标的。三是必须是同一个当事人。”【2】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民事与刑事审判过程中,后来逐步发展到行政法领域。例如奥地利也在其《行政处罚法》中进行了有关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规定。我国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依据的更多是由多个由各行政机关分别处罚的制度。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对同一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由不同的有权机关进行处罚。【3】

(一)“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含义

当前,对于该原则的具体含义进行怎样的理解判断,学界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按照相关法律处罚一次。但是该违法行为侵害的权益过重,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此时就需要相应的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第二种观点: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机关,是由该行政违法行为所依据的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该行为所触犯的行政管理规范的数量所决定的。若该违法行为触犯了多个行政法规,相应的行政主体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以不同的事实理由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对于已经进行过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其他行政主体不得再进行处罚。也就是先处罚的有权,后处罚的则无权。【4】

综上所述,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明确的理解,主要集中在“一事”和“不再罚”的相关概念上存在出入,从而导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问题。

(二)何为一事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单独成立的违法行为。一个单独成立的违法行为是指该行为从开始到终结,其具有独立的构成形式要件,是一个比较完整的过程。

  1. 法定一事。法定一事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事实,侵犯了多个合法权益,同时触犯了多个不同罪名的情形。但对于该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进行多次的判断,所以,被处罚的行为实质上按依照的是一个违法行为。

  2. 处断一事。处断一事是指行为人为了进行某一行为,但在这过程中,该行为人的目的和手段触犯了不同的管理规范。但是由于其本身存在的特点,有权的司法机关则会将其认定为一罪。【5】

  3. 单纯一事。单纯一事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在本质上只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事实理由清楚,同时该行为也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相应的行政机关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三)何为不再罚

“一事”是以“不再罚”的基础,我国对“不再罚”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分歧,相同性质的“不再罚”与不同性质的“不再罚”。【6】相同性质的“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只处罚罚款一次。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处罚除了采取罚款之外,不得对该行为采取除了罚款之外的行政处罚。【7】不同性质的“不再罚”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处罚行为,除了采取罚款之外,还可以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方式。

二、“一事不再罚”的不足与完善

(一)不足

1、行政处罚主体不明确,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享有处罚权的主体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当管辖机关发生冲突,同时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一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就会导致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2、缺乏对法条竞合时的处理规定,行政相对人的一违法行为可能触犯了民法与刑法的法律规定,针对这一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在不同法律采取不同处罚后,可能会导致对一违法行为处罚过重的情形。

(二)完善

1、明确行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设立一定的专职部门,当行政管辖权有争议时,由专职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以防止重复处罚。另外,可以设立联合机构,由几个行政机关联合组成,当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则由该联合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规定法条竞合时处理规制。效力高的法律优于效力低的法律,当行政法规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上位法优先。当行政法规与其效力相同的法律发生冲突时,由行政管辖机关根据是否能对行政相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为标准进行判断选择。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更好地保障受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原则可以有效避免对同一行政行为进行二次处罚,行使处罚权的主体也会保持谨慎的态度行使权力,从而达到合法合理的惩治效果。


参考文献

【1】胡建淼.十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2】朱新力.论一事不再罚原则【J】.法学,2001,(11).

【3】简敏.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例外【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8(4).

【4】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章新生.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初探【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14).

【6】叶必丰.行政处罚概论【M】.北京: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

【7】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刘丹(1999-01-11),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市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21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