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委会前置事项研究讨论的现状与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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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委会前置事项研究讨论的现状与思考

赵元柱

四川省泸州市文旅集团公司 646000

摘要:国有企业党委会前置事项研究讨论的具体执行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本

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明党委会前置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建对策建议。

关键词:党委会前置;法人治理;组织建设;政治建设;制度建设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2019年12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十一条就国有企业党委主要职责提出:“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从这几年落实的情况看,很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认真贯彻这些规定,主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明确和落实了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写入公司《章程》,并建立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制度。这些对确保国有企业发挥领导作用,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水平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有的国有企业存在思想认识的差距和具体企业的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的差异,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前置事项研究讨论具体执行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1. 当前国有企业党委会前置事项研究讨论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国有企业还停留在原来的认知上,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相关要求没有及时写入公司《章程》;有的认为《公司法》已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三会一层”的职责和权利,党委会研究党建和人事问题无可厚非,但研究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显得多余,甚至对党委会和股东会、董事会谁是最终决策者还有争论,如果党委会前置研究同意的事项被董事会否决了,怎么办?有的企业虽然推行了党委会前置,但是重研究决策,轻督促落实,决策的事项研究讨论后不注重跟踪检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还是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认识不清,对法人治理结构理解不透彻,对具体执行和操作方式未认真研究。

(二)组织机构没理顺。有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办事机构不健全,未设有党委办公室和具体的党建工作人员;有的没有落实好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确保“党建入章”,推进党的全面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因此,党委会前置具体执行起来就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进而怀疑党委会前置对加强党对企业领导的科学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三)研究讨论事项范围界定不清。有的国有企业党委在履行前置程序时对列入研究讨论的事项把握不准、范围不清,党委会、董事会、经营层决策的界线不明,结果造成“眉毛胡子一把抓”,将董事会、经营层所要决策和审议的事项,无论问题大小全部上党委会研究讨论,把党委会当成“挡箭牌”,“党委过一过,总是没有错”;有的走走过场,大致履行一下程序,党委会、董事会、经营层,责任模糊,每个层面都未认真负责,如果出了问题,问责难度大或根本问不了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党委会、董事会、经营层的职责和权利界线不清,对前置程序到底“怎么前置”不明。

二、党委会前置对构建企业法人治理的重要意义

(一)党委会前置是坚持党管国有企业原则的政治要求。党委会前置是建设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制度的核心,它的中心思想就是要在国有企业中发挥确保党委对企业在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影响力。在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上,习总书记提出:“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它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四川省国资委已明确规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这些都旗帜鲜明的表面,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党委会前置是党管国有企业的政治要求。

(二)党委会前置是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是国有企业的治理主体,推进不同治理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各司其责,就是要确保各治理主体在企业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更加突出中国特色,传承优良传统,是“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现代化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这一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走向成熟,确保形成决策规范、制衡有效、工作协调、运行有序的法人治理体系。

(三)党委会前置是党的领导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效方式。将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决策重大问题和前置程序,实现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肩挑”,推行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和“党建入章”。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才能使党组织进一步融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真正实现“把得住方向、管得住大局、保得了落实”。同时,通过党委会前置才更有效避免决策中出现“家长制作风”和“决策的随意性,”有效避免和防止经营层由于过度强调市场因素,产生唯利是图和短期经济行为,也可以预防滋生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

三、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组织建设,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在组织建设方面,首先要保证党委(党组)书记和董事长“一肩挑”,企业党委委员和董事会成员、经营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与《公司法》中法定决策程序的一致性。同时,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党委的办事机构,配齐相关办事人员,落实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的具体制度、办事流程、日常运行等工作,确保党委会前置工作,有领导牵头抓,有机制保障不出偏差,有具体机构和人员抓落实。

(二)加强政治建设,明确前置研究讨论内容范围。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要求,党委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在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把好关,不干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以党委会代替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决策。因此,党委会就前置研究讨论的内容,除了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当属党委会研究的内容外,列入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内容仅限于企业“三重一大”范围,不能管得过宽过细。在实际操作中,应建立“三重一大”管理事项清单。以公司《章程》为准绳,将“三重一大”事项细分为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四大类和若干子项,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行业特点,划分出党委会、董事会、经营层的权责界线。“重大决策”类和“重要人事任免”类由党委会研究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类和“大额资金使用”类由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出意见建议,再由党委委员在董事会和经营层会议上发表意见,由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决策。同时,党委会前置不仅要包含研究决策的过程,而且也要包括督促执行,以确保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得到贯彻落实。


作者简介:赵元柱(1967.05),男,汉族,四川省委党校研究生,研究方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思政宣传等 (泸州市文旅集团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赵元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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