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江苏省无锡市, 214000 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 200000
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提出“健全完善创新券、创业券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探索建立创新券、创业券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同时,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鼓励长三角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利用长三角区域内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于2021年1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的通知》。根据“通知”安排,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上海市青浦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安徽省马鞍山市作为首批试点地区,按照“求同存异、开放协同、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深入扎实开展了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券的推进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至11月,通过省级推荐及试点区域自主纳入方式,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服务资源池中已有494家服务机构、9049项服务项目、24022台套大型科学仪器。已有294家企业在线申请了创新券,试点区域科技主管部门发放创新券273张,各地企业购买跨区域服务80次,服务金额为2535.27万元,创新券抵用金额1267.64万元。
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工作作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重点专题工作,国家科技部与三省一市科技主管部门等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自2021年1月试点工作实施以来,三省一市科技主管部门与试点区域科技主管部门按季度召开了3次专题工作会议。科技部战略规划司戴钢司长、上海市科委陆敏副主任、浙江省科技厅吴卿副厅长、安徽省科技厅黄河清巡视员、江苏省科技厅赵建国副厅长等领导出席了第三季度专题会议。专题会议上主要领导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要加强组织管理,进一步扩大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范围,推动通用通兑工作的有效落实。
长三角科技创新券作为利用各试点区域的财政资金,支持本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长三角区域内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政策工具,其实质是长三角区域地方政府支持重点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政策协同和联合行动,具有以下特点:
实现科技创新券的思想认识的统一。把“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扩大科技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利用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的杠杆作用,实现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科技资源共享。
实现科技创新券的基本要求的统一。促进各地政策的开放范围涵盖长三角全部行政区域,建立服务项目和服务机构统一的资源池,制定统一的服务机构和用券企业的基本要求,基本统一各地创新券的应包含的服务内容和使用额度,建立统一的使用、管理流程和服务平台,从而奠定创新券在试点区域间互通互兑的前提和基础。
实现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因地制宜”。试点地方政府科技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发展和服务资源的实际情况,在各自政策中明确相应的条件/要求,如新增服务内容、适当放宽对可用券企业的要求、对服务机构进行筛选、服务金额设置和支持比例的调整等,以期充分调动企业和服务机构的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长三角科技创新券试点通知的主要内容
1) 试点区域 首批试点区域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马鞍山市。长三角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向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或自主申请(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参与试点。近期,浙江省实现了全域参与,苏州市相城区加入试点区域。
2) 试点要求 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试点区域已有文件规定科技创新券服务范围、申领使用主体、使用额度、资金兑付模式的,可由试点区域科技部门自行决定参照原文件或本通知执行。
①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资源开放等服务。
②申领使用主体。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是注册在长三角区域内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③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基本条件为:注册在长三角区域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备相关创新服务能力和资质证明,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信用不良记录。
④使用额度。试点区域原则上按照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次使用额度按照试点区域政策规定的服务金额支持比例予以确定。
⑤资金兑付。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有两种模式可供试点区域选择。通用模式:企业申领、企业兑付。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通兑模式:企业申领、机构兑付。企业支付部分服务费用,剩余部分以创新券方式兑付给服务机构。
⑥监督检查。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其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试点区域内相关部门应对创新券项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申领资格并追回财政资金,纳入企业和服务机构所在地的科研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 试点流程 试点区域企业在本地科技创新券系统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时,按照本地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操作;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使用创新券时,流程包括:企业申领、服务确认、额度确认、申请兑付、资金兑付等步骤。其中,采用科技创新券通兑模式的,试点区域科技主管部门也可委托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指定具有资金结算功能的第三方机构(上海市技术交易所)完成跨区域拨付。
4)拓展政策服务。以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为牵引,加强长三角平台、三省一市有关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企业创新的服务。
从前文介绍可以看出,长三角科技创新券依托统一服务平台——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可以实现各地间的“政策互通、资源互通、数据互通、流程互通”,建立长三角各地跨区域实施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基础。尽管对基本条件和基本流程进行了统一,为长三角各地制定/优化本地创新券政策提供了指导性意见,但总体上长三角创新券是一个“灵活”的跨区域科技创新券政策的探索和尝试,表现出了较好的开放性和兼容性。然而,长三角创新券也表现出了“不确定性”的不足,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不能单独施行,需要参与试点区域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新制定/修订本地的科技创新券政策来配套,进一步明确相关条件和要求,以使得跨区域的科技创新券政策得以实行。这种“不确定性”也将引起区域内政策的多种多样,对于“通用”模式,政策不同的影响比较小,当地的企业参照当地的政策即可。但是,对于“通兑”模式,服务机构需要深入了解各地的政策要求,为其带来额外的工作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求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加强智能化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根据企业用户的所在地和基本情况,为服务机构提供快速查询或者智能推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