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二年(1910年)五月颁行的《宗室觉罗诉讼章程》明确规定了满清皇族的司法特权。因皇族特权的“入侵”,原由《法院编制法》等赋予检察厅的多项具体职权受到了一定限制。由于检察厅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表,因此,仅为皇族利益而侵蚀、压制检察厅职权,这种制度设计是缺乏理性的。尽管消除皇族特权等司法不平等现象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但在主张司法平等、司法透明的力量的作用下,皇族在刑事诉讼上的司法特权必然会被驱逐出历史舞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7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