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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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分析

李琦

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 广东佛山 528000

摘要: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为确保劳动秩序正常发展,保障弱势劳动者的正常权益,以《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来解决劳动争议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针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等出现频率比较高的问题。文章就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立法规定、构建策略进行了论述与分析。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衔接机制;分析

引言:探讨并分析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需明确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具体流程与展开方式,并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条例来探索具体的衔接机制构建对策,确保衔接有效性,以此来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立法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指的是两者在实体、程序等层面不出现重复处理、互相冲突的问题,并在此条件下两者又可实现相互监督,从而按照固定的流程来快速解决存在的争议问题,保障劳动者争议案中的权益不受损害。针对仲裁、诉讼的立法规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比如针对各种类型不受理案例的衔接,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相关论述:“对于仲裁机关不予受理和逾期不处理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针对如何在法律范畴内正确地处理各项仲裁裁决结果,若是劳动者对追索报酬等案件中的一裁终局不满意可以选择起诉,且用人企业在以下六种情况下才具备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其一,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出现枉法裁决、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诸多违法行为的;其二,起诉当事人在起诉时故意隐瞒能够影响裁决效果证据行为的;其三,裁决过程中依靠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或确系伪造;其四,违反仲裁法定程序行为的;其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具备相应管辖权的;其六,使用政策条例、法律法规存在严重错误行为的。

针对非一裁终局案件,双方都可选择起诉;针对强制执行案件,若是仲裁文书已经生效但是对方当事人未按照仲裁文书确切执行或者是逾期不执行的行为,己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是劳动者以用人企业工资欠条为凭证直接起诉,若是诉求请求不涉及到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不再经系列仲裁程序处理[1]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构建策略

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具体的分析:

1.适当延长劳动仲裁时效,保持与诉讼统一

劳动者在参与维权的进程中,最关心的是能否在最短的时间内彻底解决其提出的问题,应突出“及时性”、“彻底性”。其中及时性指的是在法律规定时效内让劳动者得到其应有的救济。且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在时效上有着一定的差异,再加长仲裁过程中的前置程序,造成很多案件若是维权时间超过一年,未切实解决问题,很难在后续的诉讼期再有进展,并会按照超过诉讼时效来进行处理。虽然有部分学者针对该项问题提出应保持民事诉讼法时效,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制定时未采纳该观念。且因仲裁程序、诉讼程序未实现整体化管理,很难去有效整合连个阶段来快速解决相应的问题,切就当前阶段来说,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多是以调解为主,虽然有部分人呼吁构建专一劳动法院解决该类问题,但在立法未明情况下,为避免出现仲裁时效替代诉讼时效,保护劳动者基本的诉讼权,并衔接好劳动仲裁、诉讼,需在留存仲裁前置程序条件下,统一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法时效问题,可在法律范畴上增加前者时效,可按照2年时效为准,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降低仲裁处理过程及时性,但是也会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能够在前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此来在仲裁中更好地维护其本身的合法权益[2]

2.以“专属管辖”制度解决所属管辖问题

弱势劳动者、用人企业所处地不在一处,会让该案件的处理更加的复杂,而要在法律依据内顺利处理案件,要求法院能够高效、及时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制度明确劳动争议管辖,以此来实现与仲裁的有效衔接。《民事诉讼法》中针对继承类、不动产类、港口类案件分别适用于遗产、不动产、港口所在地。该项规定设置的目的在于节省取证、执行等过程的成本,降低双方各执一词的争议性。且在处理案件时选择“专属管辖”机制,能够快速锁死案件管辖地,以此来避免因管辖地不明而造成的系列麻烦。确实,并非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皆可采取该种管辖方式,但在一些相关的大数据调查中显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劳动关系认定、经济补偿金、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多层面问题,而在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是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工资支付。建议以下两种类型的争议案件选择该种管辖方式:

其一,工伤类型仲裁案件,其特点主要是:当事人一般行动困难,迫切需较多的资金用于病情治疗,维权时可否为劳动者提供最大的便利性,并及时解决完相关问题成为关键点,若是用人企业所在地是管辖地,会使得跨区域工作的劳动者在参与仲裁时出现较大的不便。而若是按照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参与管辖,且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等皆在事故发生地,将会为管辖提供极大的便利,并简化了搜证等各个环节,利于法院正确的审查与处理;其二,工资争议案件,其与上述案件有着相同的原理,适宜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其优势主要在证据查明、保全、执行等层面,且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若是用人企业未按照约定执行,法院可选择直接冻结用人企业银行存款,并保全劳动者提供的各项保全要求,切实保障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3.构建诉讼机制对劳动仲裁的有限审查

诉讼进程中要求审查劳动仲裁,但要去审查具备一定的限度,若是法院选择全面审查,其代表着劳动仲裁结构的整个过程会遭受干预,且整体劳动仲裁制度可能会遭到颠覆,导致仲裁机构发展为法院的下级组织,而相关设计人员选择如此设计劳动仲裁、诉讼的关系,主要原因是分工存在较大的差异,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可避免出现混同,若是全面审查反而会出现反作用,造成劳动争议整体时间再次拉长。因此建议选择有限审查方式来实现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4]

结语:综述,文章就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进行了论述与分析,探讨了两者衔接的必要性、核心含义与具体流程,建议从仲裁、诉讼的运行机制入手,探讨两者衔接的具体方式,突出衔接的有效性、适宜性,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本身权益。

参考文献:

[1]吴逢刚.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及对策[J].法治与社会:旬刊,2019,(11):3.

[2]佘艺颖.工伤劳动争议裁审尺度及衔接机制研究--以长沙市为例[J].2019,(4):54-57.

[3]沈建峰,姜颖.劳动争议仲裁的存在基础、定性与裁审关系[J].法学,2019,(4):13.

[4]林轲亮.权利指向抑或利益指向:纠纷解决机制生成的另一维度[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