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参与主体行为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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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参与主体行为研究

苏爱国 2 许长春 3 崔立华 1 张余花 2 赵越 1 王延棣 1

(1. 无棣县绿风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 山东滨州 251900 2. 无棣县农业农村局 山东滨州 251900 3. 无棣县金融服务中心 山东滨州 251900) 摘要: 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我国高度关注农村经济建设与发展,针对农村难放款、融资难等问题,国家大力推进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环境,确定金融市场发展需求,建立适合农村的金融体系,按照金融市场发展需要完善农村信用合作体制,由此为信用互助提供助力。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参与主体;行为分析

信用互助目的是改变以往常规的农村金融模式,确保农民合作社社员之间资金互助活动更加良性运行与发展。互助参与主体需要确定信用互助业务内容和要求,通过指导与管理,为各类活动良好运行提供有利条件。

1 合作社信用互助参与主体识别与行为特征分析

信用互助核心是农民相互信任、相互合作,以合作社实际经营实体为载体,要求社员参与本合作社经营产业链上活动;政府对于以信用互助为核心的合作社,需要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其可以按照制度法规要求开展各类活动。信用互助参与主体在托管银行监督指导下完成信用互助任务[1]

1.1 合作社信用互助参与主体识别

1.1.1 托管银行

其在信用互助中行使业务监督、技术指导、借贷等职能。财务人员需要监督财务活动,借助信用互助报表等文件,统计财务方面的工作数据,由此可以快速发现合作社存在的风险并发出预警信息;如果合作社财务人员不足或财务人员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能力,托管银行会为相关人员设计培训活动,让在岗的财务人员学习财务与金融方面的知识,了解业务的运行情况,提供信用互助相关的各类报表;托管银行负责信用互助现金方面的业务,比如借款、出资、收益分配和还款等,按照合作社书面指令与程序开展借贷方面的业务。

1.1.2 金融监管部门

在信用互助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履行监督与指导的职能,在审批职能下审查信用互助合作社资格,研究认定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审核合作社选择的托管银行,评估托管银行资质,在审核结束后签订三方协议;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为合作社提供资金与政策方面的照顾,为合作社活动开展提供良好条件;金融监管部门拥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会定期或不定期收缴合作社报表,监督现场工作执行情况[2]

1.1.3 合作社

作为信用互助的主要承担者—合作社,在各类活动运行阶段,需要按照要求参与信用金监管与业务指导等活动。合作社承担出资后便需要担负通知存款的职能,需要到合作的托管银行中进行取出本金和盈余、存入互助金等工作,按照需要通知银行推进互助金转账业务。借出互助金时,合作社承担检查与审核等职能,审议审批、借款社借款调查、借后检查均为合作社承担的职能,借助各类活动监督活动、控制风险。

1.2 合作社信用互助参与主体特征

1.2.1 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具有商业银行的行为特征,在以客户为主、利润最大化等原则,强化创新和服务。银行借助竞争的方式,确定抵押利率和水平,从而可以筛选借款人风险。托管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原则下设计工作目标与方案,基于该原则实施行为,作出撤出农村市场的决定。我国农村市场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农户道德风险高、信息不对称等,银行不愿意为农户办理贷款业务。部分银行在国家提出三农战略后,基于扶持农村发展的角度,选择留在农村市场。国家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出台大量惠农政策,农户在信贷方面的约束条件变宽。当下托管银行在合作社信用互助发展的过程中,行为动机为服务农民和追求利益[3]

1.2.2 金融监管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拥有政府主体的一般特征,基于经济层面进行分析,政府选择宏观调控的方式,解决市场不平衡的问题;从金融层面剖析,政府希望利用新型金融政策撬动农业农村金融杠杆,盘活金融业务在农业农村领域滞后环节,进一步规避该领域金融风险,促进地方乡村振兴。金融监管部门在合作社信用互助的过程中,为帮助金融机构规避风险,作为行政管理方进入并控制信用互助。

1.2.3 合作社

合作社信用互助部具备合作经济的性质,为信用互助运营的具体经济主体。合作社开展各类活动,需要保证其行为均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由此可以确保合作社的经营行为不会损害社员利益跟社会利益。合作社需要遵循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民主体、民主管理、自愿入社、以交易量为标准返还盈余的原则,推进各类活动。合作社建立初衷为强化散户小农博弈能力、培养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合作社在市场交易领域地位。合作社是一种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实现共同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契约组织。

2 合作社信用互助参与主体的发展建议

2.1 确定政府支持范畴

合作社信用互助在发展中遇到不少问题,为了实现创立合作社信用互助的初衷,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完成各阶段的管理任务。合作社信用互助并没有超出农村经济范畴,信用互助需要政府给予财政方面的支持。在信用互助发展初期,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政府需要发挥职能作用,从新农村合作金融体制建设需求层面分析,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往农村合作社金融,受到政府过度干预,致使合作社金融组织在后期发生异变。政府需要控制支持力度,为信用互助建立科学的制度,让农民可以在制度框架中互助、合作。

2.2 规范托管银行职能

托管银行对合作社信用互助有重要的影响,为了更好的引导合作社推进信用互助活动,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选择托管银行。托管银行遴选流程需要进行合理的设计,政府部门编制银行遴选流程时,可能已经确定银行遴选的范围。在此情况下,银行工作缺乏主动性,会在后期引出不少问题。

结语:

合作社信用互助目的在于搞活农村经济,金融监管部门、托管银行、合作社需要明确自身在信用互动中承担的职能,理清自身的职能界线,还应该完善管理框架,监督、控制互助活动,确保信用互助业务可以良性开展并可持续发展,规范资金管理行为,为社员与地方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进而拉动提升农民经济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昇,高煜翔,郑宇航.电商扶贫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21(9):3.

[2]韩燕冰.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J].农家致富顾问,2021(14):2.

[3]周延飞.农民合作社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和路径研究——基于一个五维分析框架[J].改革与战略,2021,37(4):14.

作者简介:苏爱国(1967-),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香坊乡杨埕村,本科,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