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间的频繁交叉合作带来了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而中国现行的监管合作制度不完善和运作低效率,不能够及时化解交叉创新业务带来的金融风险。作者认为应在中国目前的合作机制基础上,从机构、机制和法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在顺应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同时,保护和鼓励全融创新,并严格控制金融风险.
美中经济评论
2008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