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CEPA中的“服务提供者”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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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提供者”进行合理界定,是确保CEPA服务贸易领域一系列优惠措施顺利实施的前提。CEPA附件五对此进行了规定,与GATS和其他RTA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殊之处。CEPA界定法人主要使用了注册地标准和业务本地化标准,这可能引起“溢出效应”。建议引入条件相对宽松的资本控制标准,并完善与其配套的程序等其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