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 山东省 济南市 250357
摘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迅速,文化丰富多彩,人们的娱乐方式也越来越多彩,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的娱乐方式发展极为迅速。近年来,在中国网络上逐渐新兴起一种新的名词——人肉搜索,其在满足人们的娱乐心理的同时,也存在着肆意暴露别人隐私、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从“人肉搜索”行为的概念、特点、不利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对于当前“人肉搜索”行为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人肉搜索”行为;公民权利;法律规制
一、“人肉搜索”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一成不变的主题。近几年发生的社会事件使我们认识到公民的自身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重视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而“人肉搜索”在使用的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有其复杂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需要更为重视,也需要正确使用这一搜索方式,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制。
(一)“人肉搜索”行为的概念
所谓的“人肉搜索”行为,并不按字面上的含义来理解。“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一般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各类网络搜索引擎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力量,集中网民注意力,在网络上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人互碰”的关系型网络。
本文将主要探讨狭义上的“人肉搜索”行为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人肉搜索”行为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以众多网民为资源,以此获取所需要的信息,网民反馈的信息被系统分析整理,最终确认所寻求的全部信息的过程。总之,在现今网络普及的时代,“人肉搜索”是以网络科技为基础,以网民为主体,以人机对话为渠道,跟进事件进程、查清事件真相或本质的具有传播性质和功能的新兴搜索方式。
(二)“人肉搜索”行为的特点
“人肉搜索”作为新兴的一种搜索手段,参与人数众多,而且参与群体并没有其固定性。在其搜索过程中也有其他的特点展现出来,具体如下:
1、网民在搜索过程中的参与
与传统的搜索方式相比,“人肉搜索”的优点在于信息反馈具有灵活性、不断更新性,信息搜寻者可以从四面八方接收网友所反馈的资源,寻找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虽然这样所给出的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但是在此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网民的参与,“人肉搜索”行为也随之产生,体现在了人的参与在该搜索方式中的关键性。
2、搜索过程中的匿名性
“被人肉”的主体处于明处,非常被动;而搜寻者则处于暗处,掌握着主动权。网络和现实生活的最明显区别在于网络具有匿名性,由此导致了搜索主体的不确定性,所以当被搜索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很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明确的被告,使得诉讼无法开启。
3、现实生活与网络的交叉性
针对特定人展开的“人肉搜索”行为,网民会把自己所知道的关于某人的一切贴在网络上,各方汇聚的信息足以让一个人里里外外都被“扒”透彻。现实中的事件被拿到网络上反应看法,人们毫无顾忌的把自己的看法公开在网络上,把自己所知晓的信息散发出来,在有益的一面同样也存在着致命的弊端。
二、“人肉搜索”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不利影响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人肉搜索”这一搜索引擎的出现,在某些角度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而对该搜索方式的滥用也造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绝,侵犯别人生活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人肉搜索”行为侵犯个人隐私:
“人肉搜索”行为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道德的同时,产生的负面问题层出不穷,不容忽视,最严重的是隐私权受到的侵犯。而且遭遇隐私泄露时,被搜索者常无法控制事态的发展。
一旦隐私泄露,网络上不理性的网友会肆无忌惮的对他人谩骂、侮辱、诽谤甚至人身攻击,更有甚者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作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比如给他人发威胁短信、信息轰炸,甚至进行跟踪,介入他人私生活,对他人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由此发展下去会成为一种“以恶制恶”、“以暴制暴”的网络暴力行为。该现状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和人民生活的安全与稳定。
(二)“人肉搜索”行为催生各种犯罪
个人信息的利用点很多,所以很多不法商家也开始打个人信息的主意。而如今各种app层出不穷,现金交易也慢慢被网络交易所替代,获取个人信息的途径很多。一旦网络服务商为了利益将用户信息泄露出去,随之而来的是漫天的垃圾信息、推销广告甚至上门推销产品,同时也增加了诈骗案件的发生率,会导致我们的财产受损失。
所以如何正确的限制规范和使用“人肉搜索”这一搜索方式是当今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对网络侵权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民法典》中对于网络上个人信息安全做了一些规定,但是与欧盟、美国、韩国等国家关于网络侵权的立法相比,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在这样的前提下,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是明智之举。
(一)建立专门的“人肉搜索”行为侵权的法律制度
在“人肉搜索”案件频发的情况下,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显得尤为重要。公民的权利不可侵犯,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公民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护,进一步健全网络侵权的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
法律应当明确什么是网络侵权,给网民界定一个合法的活动范围。不仅是用法律规制网民,还包括网络运营商等其他主体。使得网民能够对自己的发表的言论负责,也明确网络运营商的各项责任,并提供各种法律救济方式。
(二)通过立法确认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是指在使用网络时要对个人信息进行登记核实,使网民在网络中的虚拟身份与现实中真实的身份相对应。
因为网络侵权案件的频发性很大的原因就在于网络的匿名性。如果立法确认网络实名制,网民在发言时就会考虑各方面,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会得到提高,规范网民的行为,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网络侵权案件发生的可能性也会随之降低。另一方面,网络实名制的实行使得当侵权行为发生后网络运营者可以及时提供用户精确的信息并告知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及时补救并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但是关于网络实名制目前各界观点还未统一,反对者也比较多。总体来说这种方式有利有弊,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是否实施和推行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商讨,在借鉴国外现今经验的同时也要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
(三)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
现今网民的个人资料全数掌握在网络运营商的手中,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许多网络运营商钻法律空子,泄露所掌握的网民个人资料,间接造成了网民个人权利被侵害。所以,要想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保证网民的信息会被妥善保管并且不会因利益被泄露,甚至恶意使用。若因网络运营商的原因给网民造成了损失,网络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结语:“人肉搜索”本身是无罪的,有罪的是错误使用它的网民。我们要正确认识到这一点,从自身寻找原因,在符合道德与法律的前提下运用该搜索方式。政府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早日出台详细的法律法规,规范网民的虚拟世界。良性的“人肉搜索”行为的使用必将会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不断进步,国家兴旺发达。
参考文献:
杨康.《江歌案:朴素正义不是网络审判借口》.东莞日报,2017-11-16.
舒园燕.《“人肉搜索”的利弊分析》.社会观察,2012.01-02.
王倩茹.《论“人肉搜索”的利弊及其法律规制》.学术前沿,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