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解说视频的合理使用边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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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解说视频的合理使用边界

董丽爱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43


摘要:近些年以介绍电影、电视剧为内容的解说短视频在互联网平台上非常活跃。但对于其是否侵权原著作权人的权利一直存在争议。界定二次创作内容并判断影视解说视频是否侵权,首先需要判定其是否在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范围内,而判断是否满足合理使用的关键在于认定其转换性使用程度。

关键词:合理使用,解说视频,转换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蓬勃发展使以各类型影视解说为创作内容的账户大量出现,理论界对于网络影评类短视频的法律定性纷争不断。问题的关键在于其进行二次创作是否在《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内?本文通过对其中“转换性使用”的探讨和界定,探讨网络解说短视频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延及确定是否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1 合理使用制度的列举模式存在缺陷

合理使用制度被誉为著作权领域的“公共蓄水池”,其为人们便利地获取知识和信息提供取之不尽的源泉[i],允许使用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就可使用其作品。但在著作权法完全、具体的列举模式里,缺失了一般性的认定规范,这就使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定性产生纠纷。

2020年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通过,本次修改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为中心并坚持私权主体意思自治,新《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合理使用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增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但送审稿中关于增加“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限制的建议并没有被采取。因而对于内容复杂不一的影视解说类视频的著作权是否侵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分析,应当回归到判定合理使用中的转换性使用概念上来。

2 合理使用规则的核心是转换性使用

2.1 转换性使用理论的内涵

转换性使用制度起源于美国See Campell v. Acuff-Rose Musica案,被告在原音乐作品的基础上,重新填词演唱,将一首浪漫的插曲改变的极具讽刺意味。法官认为被告模仿使用的部分在新作品中均被改造成了讽刺和批判的工具,使得其原来所表现的思想感情被推翻,被告在此基础上创造出了新表达[ii]。这种使用就是转换性使用。

伴随美国司法实践发展,转换性使用在逐渐成为判断合理使用的主导性因素,作品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和潜在市场因素逐渐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判断的次要因子。如果在二次使用原作品时,使用人创造出了新表达、新意义,赋予作品新的价值和美感,就可以认定为转换性使用而构成合理使用。

2.2 转换性使用的判断重心

转换性使用是以转换性作为解释使用目的和方式,分为目的性转换和内容性转换。相较于内容性转换是对原作内容和表达的改变,目的性转换则是考察利用原作所实现的目的或功能的转变[iii]。特别是在网络解说视频中,内容性转换很难客观量化的问题,举证方很难划出一个确切的比例或标准表明构成了新的美感或内涵。但以目的性转换为判断标准,法院只需判断使用人二次使用行为的目的与原使用目的相比,能够挖掘出原作品新价值或新内涵就属于合理使用。

2.3 转换性使用的本土借鉴

我国引入转换性使用的方式,是将其纳入合理使用制度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说明某一问题”实际就是指转换性使用[iv]。除了前文提到的具体列举式的立法模式限制了转换性使用的发挥空间,还存在定义上的解释困境。

法院在判决时考量的不是二次创作作品是否存在转换性使用,真正衡量的应该是转换性的程度如何。这一过程中就要对“转换性”做出解释,转换性使用的判断重点既然在目的性转换,那么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对“转换性”做出解释应当对应的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介绍评论的目的在于在原作基础上发掘新价值,对原作使用是必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并传递作品信息[v]

3 影视解说视频的转换性构成判定

3.1 构成戏仿作品

对于创造出了新美学价值的二次创作的作品,特别是原影视作品粗制滥造、剧情离奇的,使用人以讽刺为目的进行转换性使用,转换性程度足以构成戏仿作品。戏仿作品是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创作形式,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构成戏仿作品的影视解说视频,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大量使用原作品素材,使公众能看出是对原作品的模仿。二是引用原作品是为了对其进行讽刺。原作品在二次创作中成为了使用人讽刺、批判的工具,一些解说视频讽刺了部分影视作品漏洞百出、粗制滥造的问题,得到许多观众的支持。这样的戏仿作品不仅转换性使用程度很高,而且可以督促制作方改正问题,避免影视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3.2 转换性程度不够高的解说视频

网络上大部分影视解说类视频大量直接引用原素材,二次创作的视频内容主要以介绍情节为主。虽然形式上满足以评论、介绍为目的对原作品进行引用,但应当看到,其大量引用影视素材的目的在于复原情节而不在评论,在于“取悦”粉丝以获得商业利益。

这类解说视频并未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新的内容或赋予其新的含义,不能满足戏仿作品“在保留原作品的表达的基础上,要加入自己的独创性内容,使最后的二次创作作品整体上具有独创性[vi]”的这一要求,难以认定其对原作品的引用构成转换性使用。

3.3 单纯介绍类的解说视频

还有一类以“分享好电影”为的影视解说视频博主选取高质量的电影作品进行剪辑,交代电影的背景、人物关系和情节走向。此种“再现型”的解说作品仅仅把够反映影视作品重要情节的片段剪辑在一起。

如果是为激发观众的观影兴趣而正常使用影视片段,是对原著作权人和视频博主都双赢的好事。但这也意味着,影视片断只能起到配合介绍、评论或说明的辅助性作用,不能成为解说视频的主体或吸引受众的主要来源[vii]。对于以粉丝和流量为经济追寻的大部分网络解说账号来说,商业目的高于艺术目的。影视片段才是吸引粉丝的真正主角,并非解说博主的三两评价。

结论

网络影视解说乱象丛生,部分转换性程度较高的视频因加入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可以构成戏仿作品,而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可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作品。但对目前大部分的影视解说视频账号来说,其对原影视素材的使用不以评论、说明为目的,转换性使用程度很低。但少见原著作权人对网络博主们提起侵权诉讼,这也许也是解说视频不注重创作独创内容却能在互联网泛滥的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

i[1] 杨利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最新进展及其司法适用与完善[J].中州学刊,2021(07):56-66.

ii[] 王迁.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J].科技与法律,2006(01):18-25.

iii[] 袁锋.网络影评类短视频合理使用问题研究——以转换性使用为视角[J].中国出版,2019(03):41-44.

iv[] 熊琦.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本土法释义[J].法学家,2019(02):124-134+195.

v[] 谢琳.论著作权转换性使用之非转换性[J].学术研究,2017(09):61-67.

vi[] 王骁,谢离江.从“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看戏仿作品和合理使用[J].新闻界,2017(08):95-100.

vii[] 王迁.电影介绍节目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中国版权,2014(02):18-21.邮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阳里27栋一单元,董丽爱,1570332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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