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以支付宝支付、微信钱包支付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方式正逐渐成为人们消费时的主要支付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资金的侵财案件也日益增多,且对此类案件的刑法评价结果不一。本文通过分析以支付宝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资金的来源以及性质,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关系,从而更好地解决转移他人以支付宝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资金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罪名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以支付宝支付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方式正逐渐成为人们消费时的主要支付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资金的方式较传统的支付方式更为方便、快捷,只要登录账户,输入正确的支付密码即可将资金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但这种支付方式在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问题,仅仅通过账号密码来控制资金走向的安全性较低,若知晓他人的账号密码,容易发生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资金行为。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资金的分类
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支付宝付款时的资金来源通常有三种,分别是账户余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以及余额宝等货币基金内的资金。[1]行为人转移他人支付宝内资金的行为根据资金来源也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行为人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内的资金,账户余额属于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输入密码私自将他人支付宝账户用于支付自己的花费或将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转移的仅仅是他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第二种情况是转移他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后,在支付时输入密码即可直接将银行卡内的资金用于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输入密码私自将他人支付宝账户用于支付自己的花费或将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转移的是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第三种情况是转移他人余额宝等货币基金内的资金,余额宝是一种用于理财的活期货币基金,开通余额宝将余额转移至余额宝内后每天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在支付时也可以直接通过余额宝进行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输入密码私自将他人支付宝账户用于支付自己的花费或将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转移的是余额宝等货币基金内的资金。
二、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资金行为的认定
通过上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资金的分类,可以发现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内不同的资金会涉及到不同的主体,转移他人账户余额内的资金仅涉及到行为人、被害人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他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涉及到行为人、被害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转移他人余额宝等货币基金内的资金涉及到行为人、被害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对于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内不同资金的行为认定存在差异。
1.转移账户余额内资金行为的认定
支付宝账户余额也称支付宝钱包,信用卡与支付宝绑定后,用户可将信用卡内资金转入支付宝账户用于支付。当交易双方进行交易时,行为人通过输入支付宝钱包密码将支付宝内资金转入对方支付宝账户。对于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的行为主要评价为盗窃罪和诈骗罪,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机器能否被骗,主要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机器能够被骗,否定说认为机器不能被骗。[2]支付宝支付是通过预先设定的程序,当收到正确指令时即需要完成相应动作,行为人输入正确的账号密码相当于是对设定的程序发出了正确的指令,最终达成支付的目的,此指令对机器来说是正确的,不存在欺骗的情形。[3]其次,通过对诈骗罪进行分析,被欺骗的应当是自然人,机器通过指令完成相应的动作,不存在认识错误,不能构成诈骗罪。且通过冒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构成盗窃罪的立法态度来看,我国的主流观点也是机器不能够被骗,转移他人账户余额内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2.转移绑定银行卡内资金行为的认定
支付宝账户的核心操作在于交易前,将本人信用卡绑定支付宝账户。买卖双方交易时,买方登入支付账户并输入支付宝账户密码,支付宝审核账户及密码无误后向其绑定的信用卡银行发出支付指令,该信用卡所在的银行接收到指令后将信用卡内资金转移到行为人指定的银行卡或者支付宝账户内。对于侵犯他人以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主要评价为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原因在于该行为中转移的是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内资金,侵害了银行的管理秩序。但是被害人在开通支付宝绑定银行卡时与银行签订协议,只要输入支付密码,银行即将卡内的资金进行转移,行为人输入正确的账号密码,银行卡内的资金被转出,对于机器系统来说,并不存在错误认识,不存在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情形,行为人也没有直接向银行发出资金划拨指令,不会影响银行管理秩序。行为人转移他人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实际上是秘密转移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3.转移余额宝等货币基金内资金行为的认定
余额宝是一种用于理财的活期货币基金,相比其他银行货币基金,余额宝的买入更加便捷只需“一键式转入”,甚至可以设定支付宝账户资金自动转入余额宝,便捷灵活的活期货币基金对侵财行为人也留下可乘之机。对于侵犯他人支付宝余额宝等货币基金内资金的行为主要评价为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原因在于余额宝是支付宝平台的一种网络活期理财形式,其侵财模式与流程与侵犯支付宝账户类似,行为人非法获取支付宝账户及密码转移余额宝账户内资金时,实质是行为人冒充基金委托人向基金管理人回赎基金,由于基金委托人与基金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他不仅侵犯了余额宝账户所有人财产权、收益权,而且侵害基金管理秩序。但是行为人只要输入支付密码,银行即将卡内的资金进行转移,行为人输入正确的账号密码,银行卡内的资金被转出,对于机器系统来说,并不存在错误认识,不存在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情形,且行为人通过控制支付宝账户和密码进而间接支配着该基金,其并未直接向余额宝的管理人发出资金划拨指令,因而并不会影响基金的管理秩序。行为人转移余额宝等货币基金内资金的行为实际上是秘密转移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综上所述,当行为人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的资金时,无论其转移的资金来自账户余额、绑定的银行卡还是活期货币基金,都是向预先设定好的程序发布了正确的指令,程序根据指令完成相应动作,不存在因错误认识转移财产的情形,行为人行为的实质是秘密窃取他人的财产,应当构成盗窃罪。[4]
参考文献
1] 贾艳萍.第三方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定性[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1):143-151.
2] 刘宪权.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性质认定的新思路[J].法学评论,2020,38(05):47-54.
3] 李毅荣,郭勇.典型性涉支付宝侵财行为的定性判断[J].人民检察,2020(04):5-9.
4] 吴允锋.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刑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2018(05):165-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