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瓶颈及解决方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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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瓶颈及解决方案

蒋志林

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51

摘要本文分析了四川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6大瓶颈,提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认为,相关部门应树立矿山环境系统管理的理念,加强推进 “绿色矿山”和 “生态矿山”的建设,提高矿山环境违法成本。矿山企业应引进先进技术,环保达标。推行多部门联合监管,发展监管志愿者,使用卫星遥感手段进行连续短周期实时动态监测。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到位。大力发展公众参与,破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困局。矿山地环境治理恢复应地上地下齐抓共管。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瓶颈

1 引言

边经济快速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强大需求与我国人均资源水平不高和环境承载能力脆弱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长期的现象,成为全社会面临的一个主要矛盾,必须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一系列非同寻常的重大措施[1]。人们对青山绿水优美环境的需求与环境治理恢复任务的艰巨性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之一。四川省矿山开发历史悠久,矿山环境问题长期累积特性决定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任务的艰巨性,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面临诸多瓶颈。

2 瓶颈一

2.1问题:法律法规政策落实不严,矿山环境违法成本不高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破坏所需承担的环境责任方面的约束力不强。尤其对活跃于山区的存在更大的空间随意性和时间灵活性的矿业活动约束力更弱。法律责任不严,致使敢于环境违法冒险的私采、盗采主体一度猖獗,且难于杜绝。对违法行为监督失范,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矿山环境违法行为屡屡出现,以至于破坏和占用面积逐年扩大,历史欠账越积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对采矿权人应 “遵守国家有关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笼统的界定,而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细节未做详细说明,责任主体即使事实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对应的量化责任指标,比如在开采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水土保持法,以及违反的程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避免违法缺乏量化评价结果。由于对这些问题缺乏确切的厘定标准,致使违法成本很低或根本不用承担责任,导致对矿山环境的破坏难以有效控制。《环境保护法》和 《土地 管理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更侧重于对耕地的保护,而对矿业活动占用林地、草地、未利用地行为执行力欠佳[2]。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过程和效果,要有法律法规对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的约束、监督和对恢复治理过程和效果的保驾护航。

2.2对策: 树立矿山环境系统管理的理念,加强推进“绿色矿山”和 “生态矿山”的建设,提高矿山环境违法成本

相应对矿山环境各要素进行合理地开发和保护,把矿山环境各要素当成有机联系的整体,树立矿山环境系统生态服务功能的理念。在此理念指导下,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作为矿山开发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开发与治理恢复并重。严格矿山环境执法,采取一定措施提高矿山环境违法成本,以加强对矿山环境违法责任主体的制 约。

“矿山环境系统”是指矿山环境各组成要素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整体,是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资源的组合体。人类既有对矿产品的需求,同时,也对清新空气、清洁水源和宜人景观的需求。

3 瓶颈二

3.1问题:矿山环境在粗犷的采矿方式和落后的生产工艺下治理恢复更加困难

先进的开采技术成本及对人员和设备的要求较高, 一些小矿山宁愿采用落后的崩塌法、放大炮等开采技术,以降低成本。传统的开采技术造成大量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尤其是非金属露天开采矿山,相当一部分矿山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开采方法留设坡面和预留采矿平台,而是一个采面一崩到底,形成高陡的采面,形成采面崩塌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

矿山开发破坏了地形地貌,形成了开采断面,部分坡度较小的开采面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修筑梯田进行植被恢复。但对于坡度较陡的开采面,在中国南方地区可采用客土喷播等技术进行治理,而在北方气候、水热组合等自然条件及当前技术条件下,恢复治理难度很大,甚至 “无药可医”。

3.2对策: 引进技术,环保达标

引进先进矿山开发技术和工艺流程,以提高资源利 用率,减少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排放,最大限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 积极探索或引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先进技术和方法,实行 “谁破坏,谁治理”的制度,对矿山企业提出强制恢复治理要求。

4 瓶颈三

4.1问题:矿山环境破坏点多面广,治理任务艰巨,矿山环境监管部门工作压力巨大

随着矿山环境破坏范围的逐年扩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在短时间内难以全部实现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管部门面临的工作压力日益加大。地质环境监管部门现有的工作人员数量、环境执法工具、手段、业务水平和工作经费等都远远不能适应矿山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

4.2对策: 推行多部门联合监管,发展监管志愿者,使用卫星遥感手段进行连续短周期实时动态监测

由于矿山开发所致土地占用和破坏涉及水环境、耕地、林地多方面的破坏以及环境污染,所以有必要打破各监管执法职责部门严重的分割局面,建立一支农、林、水、土、环联合监管的队伍,并明确责任和义务,各部门互相监督,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利用卫星遥感手段进行连续的短周期实时动态监测,以有效遏制新发的违法破坏活动,并对矿山环境实际恢复治理效果进行监督查验。

5 瓶颈四

5.1问题:公众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的意识淡薄

公众对于改变环境现状的无力感以及对于自身现状的 “零权利”认知,导致公众对于一般的矿山环境问题采取容忍的态度,而只对极端的矿山环境问题采取上访、举报的行动。一方面是由于对于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够明晰,另一方面是由于缺少强有力的群众组织。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设立专章,保障公众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增强公众参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意识。

5.2对策: 大力发展公众参与,破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困局

在法律层面确定公众对矿山环境的知情权,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效果保驾护航。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宣传,唤起公众参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热情。建立由政府和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统一战线。建立直接有效的上下沟通渠道,减少中间环节信息流失,形成有效的人民群众监管网络。

建议制定 《公众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效果》的专项条例,对公众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详细规定,为公众参与矿山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效果提供政策依据和保护。相关部门可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

5 结论

本文分析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瓶颈,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或建议。研究表明对于问题一,应树立矿山环境系统管理的理念,加强推进 “绿色矿山”和 “生态矿山”的建设,提高矿山环境违法成本; 对于问题二,应引进技术,要求矿山企业严格按规范执行; 对于问题三,应推行多部门联合监管,发展监管志愿者,使用卫星遥感手段进行连续的短周期实时动态监测; 对于问题四,应多渠道联动,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到位及治理效果; 对于问题五,应大力发展公众参与,破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困局; 对于问题六,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地上地下齐抓共管,减少地质灾害隐患。


参考文献

  1. 杨朝霞. 破解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五大瓶颈问题[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4(5):82-85.


  1. 宋建伟等. 四川省矿山环境摸底调查成果报告[R]. 2014, 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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