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刑事和解的概念,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刑事和解进行了认真地探索研究后,在全省率先制定了《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始施行。这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从制度上对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进行规范,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各基层检察院在适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过程中,操作方式不尽相同、随意性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