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
摘要:2019年7月22日首批二十五家公司股票正式在科创板挂牌上市交易,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一个全新板块。作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它可以很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实现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我国资本市场开启新的一扇大门。然而注册制的实行势必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不稳定的投资风险,因此提出了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指导思想。本文结合目前现有资料,以科创板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为研究对象,对需要完善改进的方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
科创板,全称为科技创新板,是立足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满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发展,对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技术、行业领先、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市场认可度的企业提供融资平台的新兴板块。科创板加注册制的全面落实,预示我国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也将带来全新的改变。以往的核准制审核中,政府监管权力则需为上市公司质量负责,严格挑选上市公司品质,为其发行上市进行了无形背书。而注册制更强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政府更加侧重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健康平稳运行,以遏制证券欺诈、内幕交易等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出现。本文介绍当前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进行结论总结,提出相应启示和建议,以期未来能有更好的发展。
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按照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基本要求,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遵循全面问询、突出重点、合理怀疑、压实责任的原则,把好信息披露关。在注册制下,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监督披露过程,保证尽可能给投资者呈现有效信息,同时严格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地披露必要信息,不能存在重大遗漏隐瞒。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核查把关,同时承担信息披露的连带责任。投资人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投资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从实际角度出发可知,信息披露背后体现的是监管理念的区别。注册制度推行是否成功和具有正面效应,其关键都在于信息披露制度构建是否完善。相对过去,当下的科创板信息披露规则不管是在信息披露审核角度上,还是在披露内容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进步与创新。具体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科创企业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化。无论是在发行审核阶段还是事中持续性披露阶段,全程向公众公开审核机制流程、公司受理情况、审核进程、问询答复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促进资本市场稳健有效运行。其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重大性原则。上交所认为重大性原则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断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决策,作为重大性原则的判断,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的权利。
(二)我国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过于追求全面信息披露。注册制的核心机制就是要求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上交所在审核问询阶段,由于没有统一的问询标准,有些问题极易重复并很有可能超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重点性,但同时也让投资者陷入了信息的汪洋大海中。
监管权力配置不均。目前我国监管体系主要以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为主,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辅。同时,交易所又是证监会的直接监管对象。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实际上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关系。这种关系导致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职能被架空,丧失了独立性,从而成为了证监会的附属机构。
监管惩处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惩戒主要是以名誉惩罚为主,然而惩戒后果只不过是影响个人或公司声誉,并未对上市公司以及公司负责人造成实质上的利益损失。而相比于境外交易所执行的罚款、违约金等惩戒手段,对于违法信息披露的主体惩罚手段较少且力度不够,致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成本低,没有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虽然新修订法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并完善了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制度,但在自律监管措施方面的法律条款,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三、科创板注册制度改革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基于在科创板注册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为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应当针对性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信息披露违规的执法、惩戒力度仍不够严苛,比如新证券法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至五百万元,与美国证券市场相应情形下动辄上亿元的处罚相比,的确不足以震慑信批违规违法行为。就因为违规后惩戒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成本太低,致使钻制度的监管漏洞,信息披露违规违法的行为屡禁不止,这就是震慑不足所导致的。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第一,提高违规披露信息的罚款金额,按照不同的披露违规程度加大相应的处罚额度,这有助于适当缓解披露违规现象,因为加大罚款力度,提高震慑力,对违规违法行为露头就打,使其得不偿失,不敢轻易违规违法,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第二,监管机构要对相关从业人员与机构持续地进行法规培训与教育,提高大家对合规合法进行信息披露的认识程度。同时监管机构还必须完善监管机制,借助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及时发现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人员的违规违法提前设置层层关卡,降低违法行为发生概率。对股票发行人而言,监管机构有权进行问询审核,同时社会公众也有权利知晓这些问询,有质询的权利。
注册制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从而有效地进行投资决策和选择。但是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仍较为侧重全面性,且市场内信息披露内容专业术语过多,容易造成披露信息冗余。如果上市公司要将可能影响公司绩效的全部事项均在披露文件中列明并详作解释,那么不但公司的成本上升,也大大增加投资者处理信息的成本,无法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反而逐渐消耗投资者对发行人的投资兴趣。而对投资者决策重要信息关注不足,缺乏针对行业指引信息披露的制度供给,信息披露规则还须进一步修改完善。科创板市场更需清晰简明的语言将生涩、冷僻的专业术语转化成浅白易懂、简明扼要,能被普通投资者理解的语言形式。此外,要实事求是,秉持客观中立的态度,言语表达不能过分夸大本公司的优势信息,不能诱导投资者做出超出其投资能力的建议。同时,科创板信息披露要有所侧重,对于发行人所处行业态势和经营方式,要进行彻底全面了解,要求发行人披露相关业务指标和行业发展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在行业大环境中,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做出合理的预期和价值评估。
四、结语
注册制改革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得好坏决定了注册制改革的成败。通过本文所探讨的内容可知,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下的信息披露制度虽然得到了不错的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完善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如何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质量,是一个值得不断探索的话题。
参考文献
[1]高榴.论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制度革新:现实意义、经验借鉴与实践思考[J].西南金融,2019(10).
[2]梁伟亮.科创板实施下信息披露制度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J].现代经济探讨2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