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摘要:城乡规划管理中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尤为重要,“腹有诗书气自华。”人如此,城市、乡村亦如此。历史文化遗产让城市有了“书卷气”,让家园留得住“乡愁”。我们必须树立“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的意识,在城乡建设中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守护好历史文化的根脉,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
关键词:城乡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困惑;优化策略
引言
“历史建筑”的“诞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变革,即从文物走向一般遗产,从国家纪念物走向社区遗产保护,并将“历史建筑”作为一个法定概念予以明确界定。更多关注“非重大”价值的历史建筑,一方面丰富了城乡遗产体系构建的内涵与外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建筑类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
1概述
新时期新形势下,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利用应进一步优化:一是明晰历史建筑内涵,统一保护语境,促进活化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局部具有一定的价值和特色,即可认定为历史建筑。二是破解建筑产权困境,探索多样路径。如通过使用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安置外迁的承租人,要求外迁的私房和单位产权人,按市场价进行产权调换等,鼓励还迁方式、产权平移方式和产权代管方式。三是加强各方力量引导,创新运营模式。可通过政府改善基础设施,居民出资+政府补贴完成房屋修缮。也可通过多元主体共同实施,融合政府、市场、社会和居民多方力量组建工作平台,使居民、专家学者、政府部门、运营公司、社会资本等形成合力。四是建立保护长效机制。破解制度障碍,推动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制定因地制宜的历史建筑保护技术导则;宣传引导更多的公众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先进技术加强历史性与即时性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历史建筑变化的最新动态,使历史建筑的保护现状和利用可视化、直观化。
2城乡规划管理中历史建筑保护的困惑
2.1拆旧建新、拆真建假的现象屡禁不止
我国历史建筑作为城乡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是体现地域文化价值与特色风貌的主要载体,同时也构成了全民所共有的文化资产,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识加以保护和持续利用。但在一些地方历史建筑的保护问题依然十分严峻,保护理念存在偏差,保护状况堪忧。一些地方忽视历史建筑的价值与特色,单纯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以及错误的政绩观所驱使,成片拆除历史建筑的现象屡禁不止。其中比较典型、普遍的是错误地理解“棚改”与“危改”政策,在缺乏前期调研和分析的情况下,大规模拆迁,造成历史建筑被成片拆除。还有一些地方由于建筑“破败”原因,拆除真实遗存,建造“假古董”,传递了错误的历史信息,完全违背了历史建筑保护的“真实性”原则。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城市的历史风貌,使真实具有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遗存遭受严重损毁。
2.2历史建筑周围环境混杂,缺乏整体控制
相较于历史建筑本体保护而言,对历史建筑周边环境的保护同样尤为重要,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现今历史街区已经成为商业、餐饮、旅馆等功能鱼龙混杂的地区,甚至被周围的现代化建筑、摩天建筑所笼罩,这些都会对历史建筑风貌产生严重的影响,目前沈阳市大多数历史建筑周围环境较为混乱,被现代化的建筑所包围,缺乏整体的环境控制。
3城乡规划管理中历史建筑保护优化策略
3.1明确保护重点
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延续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注重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
3.2树牢保护的意识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灿若星河,它们记载着历史岁月的沧桑,延续着中华文明的根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城市的历史遗迹、文化古迹、人文底蕴,是城市生命的一部分。”保护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就是留住了文化的根、民族的魂、历史的源。然而,随着我国城镇化进一步发展,一些地方保护历史文化的理念树得不牢,随意拆除、违规建设等行为,给城乡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风貌带来了不可逆的伤害。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强化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的政治自觉,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不能让其在开发中遗憾地“死去”,而应让其在保护中优雅地“活着”。
3.3建立完善保护传承的管理体制
一是要求国家、省、市、县上下联动,针对目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还没有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对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和管理,在国家、省和市县层面还缺乏统筹安排。二是要求分级落实任务和明确责任。在国家和省级层面,要完善顶层设计,健全制度机制,分别建立国家级、省级的保护对象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管控的要求,而在市县层面,要落实好属地责任,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加快认定公布市县级的保护对象,提出保护清单,及时挂牌、测绘、建档,明确保护规则,完善管理办法。
3.4严格拆迁管理制度
在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等改造更新过程中,对于历史建筑和集中片区的破坏是较为普遍的,在扭转正确价值观、政绩观的同时,也应逐步构建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以保障在关键环节保护历史建筑。对未完成历史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公布工作的,不得发放改造更新的拆迁许可,这就需要制度上的创新与突破,现在部分城市已经开展了有效的尝试,为历史建筑保护建立了制度上的“护身符”。
3.5融入城乡建设
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妥善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经科学论证后,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工业、仓储物流、区域性批发市场等城市功能。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稳妥推进城市更新。加强重点地段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彰显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加强多种形式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统筹乡村建设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地段、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利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把握好历史建筑保护与城市开发的“度”,守住保护底线,严禁破坏与拆除,在城乡规划中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与措施,突出强制性地位。同时,积极谋划,大胆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社会资源和民众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共保事业,激发“自下而上”的保护利用模式,开辟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新路径,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综合价值,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守护中华文化基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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