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模式在环境侵权领域已存在诸多局限,改变我国原有的环境责任承担模式。取代以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新型模式,不仅有助于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使企业避免因侵权赔偿而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或相关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解决环境领域出现的赔偿责任失衡的严重问题。
湘潮
2007年06X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