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
摘 要:基层检察院如何运用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自己,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站在服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紧紧抓住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把公益诉讼置于基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公益诉讼 中心工作 立检为公
多年来,公益维护体系薄弱困扰着每一个司法工作者,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立足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实践,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开展公益诉讼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D区作为D市中心城区核心组成部分和百万人口大区,必定要在S省东向开放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和区域性中心城市打造中扮演重要角色,承担关键任务,D区检察院作为基层检察院,如何在这场征途中,在建设五区目标的大环境下展现公益诉讼的应有之为,建设法治D区,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党的十九大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推进公益诉讼做出批示指示,国家、省、市、区相关领导多次对公益诉讼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D区委一届一次全会将法治安区建设作为五区目标之一,而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安区的重要内容,区深改组将完善推进公益诉讼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可见公益诉讼工作地位之重要,坚信领导层面的重视必将对平安D区工作的推进起到积极作用。
虽然,D区公益诉讼工作有序推进,但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法律职责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利因素:
一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当前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相关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所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应当参照原告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但是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检察院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这个现状,专家学者有诸多的诟病,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一直未得到解决。虽然现行实践中以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但是法律上依然存在法律漏洞。
二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初查困难。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还属于初创阶段,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没有经验参照,处于摸索阶段,许多案件线索未及时有效得到重视,同时其他相应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线索不知或者不积极移送,致使移送滞后或者尚未移送。
三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过程中取证困难。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在经历了初查过程后,由于相关行政机关不配合,不履职,不作为,收集关键证据,调查取证过程存在现实的困难。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缺失,致使行政机关敷衍或者怠于履职,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孤军作战状态。
四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执行过程中存在障碍。公益诉讼案件在法院判决后,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以实现个人的利益为追求,其所代表的利益在本质上是属于公众的,由于代表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在执行中缺少相应的监督,实际执行就会大打折扣,在案件的实际执行中需要考虑公共利益损失的赔偿金计算问题、合理分配使用问题等,都无形中增加了公益诉讼执行的难度。
二、在深入实施中把握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建设的路径
基层检察院要在新常态下切实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下面笔者将以D区检察院为例,详细分析基层检察院可哪些方面做出努力,以做到围绕地区工作重心,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区域发展。
(一)落实责任, 加强协调,努力形成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合力
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涉及检察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各部门要深化认识,积极主动,加快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严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担负使命,院党组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将公益诉讼列为党组重要议事内容,将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推进。要强化检察“一盘棋”理念,强化民行与侦查监督、公诉及控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如在案件线索摸排方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领域案件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在证据收集方面,建立“跟踪指导、协同取证”制度,侦监、公诉等部门承办人与民行部门协同取证,提升证据收集效率。
(二)突出重点,精准发力,为实现五区目标保驾护航
开展公益诉讼要做到统筹兼顾,在把握大方向的同时要抓住重点,精准定位,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一是扎实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以碧水蓝天助推文旅靓区。据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D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大量问题,区委一届一次会议就将文旅靓区作为五区目标之一提出,D区目前严峻的环保形势与实现文旅靓区目标背道而驰。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势在必行,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等行政机关的衔接,要求环保行政部门及时将需要的材料数据提供给检察院,保证检察院的专项活动有可靠的数据支撑。
二是扎实开展扶贫资金领域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检察力量。与D区扶贫移民局等部门进行座谈,了解扶贫专项资金及项目的使用情况,取得扶贫专项资金的财务账目,核实行政机关是否确实的将扶贫资金用到实处。以扶贫专项资金领域检察监督小专项活动为引领,围绕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项目审批实施等重点环节强化案件立案和办理。
(三)拓展案源,提升质效,以扎实的办案成效服务大局
一是多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确保案源丰富,实现四大领域全覆盖。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案件线索要着重从侦监、公诉部门办理的非法占用土地罪、破坏环境资源罪、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等案件中寻找。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线索,可以从办理的国资、财政、国土、科技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长期未能得到纠正和弥补的线索;也可调阅行政执法卷宗,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还可与行政机关会签文件,建立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移送机制,实现对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监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线索,一方面可以从侦查监督部门开展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的立案监督活动以及“两法衔接”平台上发现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可从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事件中发现。
二是严格立案审查,把好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的第一道关口。立案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在办案中不得突破法律的现行规定任意增加案件范围;要有初步证据证明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可能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所保护的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集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区分和竞合。集体利益不等于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不能将其作为公益诉讼保护的客体。
作者简介
侯钟亿,男,汉族, 35岁,全日制本科学历,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D市D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四级主任科员。
参考文献
冯键代理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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