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
摘要:随着我国高校大学生的人数不断增多,高校大学生从事社会兼职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目前,我国对于兼职大学生的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对兼职大学生的保护也并不明确,用人单位侵犯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也频频发生。在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法的主体资格以及是否属于工伤认定主体的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因此,明确兼职大学生的概念界定,构建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体系,从多方面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等事项迫在眉睫。
关键词:兼职大学生;法律权益;法律保护;劳动主体资格
现如今,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本文以兼职大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对兼职大学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着重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完善对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权益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大学生的各种权利和对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
当前,我国对于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概念尚没有明确的界定,学界各种观点交锋,因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的界定始终在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这两种观点之间徘徊。
对于在校大学生从事社会兼职活动时,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激烈的讨论。实务中普遍认为: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愿缔结的合同,并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在履行义务或权利期限届满时终止雇佣关系所具备法律地位。但兼职大学生作为独立于用工企业之外且在薄弱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活动的社会群体,这一事实情况导致很难认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当我国兼职大学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被认为不具有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即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因此不能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通过劳动仲裁获或其他法律途径获得帮助。
大学生缺乏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大学生群体是刚刚走向独立的群体,在此之前,一直生活在家长和学校共同保护下,极少与社会进行沟通和交流,更不懂得职场上的社会规则。在进行兼职活动时,大多听从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安排,很少自己主动进行兼职规划。而兼职这一类型的劳动也很少留有大学生发挥自身职业素质及能力的空间。在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工资、要求无薪加班、扣押证件等侵权行为时,大学生群体根本无力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三)立法缺位及规定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立法保护方面,尚缺少一部专门保障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特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未将在校兼职大学生归入保护范围。《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管理对象是从事校内兼职活动的大学生即勤工助学,然而对校外个人兼职行为不属于其保护和规范的范围。
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侵犯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首要方式,就是利用我国兼职大学生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不受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从而损害健身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首要措施就是明确兼职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
笔者认为,兼职大学生不仅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也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具体原因如下:首先,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满足智力要求,满足自身就业愿望的公民,就是劳动者。换言之,符合上述条件的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劳动者的法定工作年龄为16岁,在校大学生大多在18-23岁之间,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其次,劳动者的智力因素通常包括文化条件、知识条件和就业条件。劳动者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或者水平,原则上应当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校大学生都完成了义务教育,这是没有问题的。并且,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大多是技术含量低,收入低,以体力劳动为主不需要专业技能的特殊类型的工作。因此,在校大学生符合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智力要素的要求。最后,劳动者是否属于自愿就业,这里主要是指是否有用人单位的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显然,大学生兼职一般没有用人单位的胁迫或胁迫,而是自愿劳动。因此,它符合自愿就业的构成要求。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般来说,雇主通常构成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综上所述,大学生和用人单位都是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因此,应认定大学生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在立法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将兼职大学生视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做法,完善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将兼职大学生作为主体之一纳入其中。对此,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适当扩充我国《劳动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调整范围,将符合该劳动关系条件的兼职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中,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从根本上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再者,我们可以采取灵活的调整方式,就是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此比照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保障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最后,在制度层面上,还可以创设大学生兼职附条件保护制度,规定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对大学生兼职附劳动报酬条件保护的做法,例如美国兼职学生的工资不得少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 85%,以及建立了完整严格的劳动报酬管理制度,关于工资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制,而且大学生打工的工资收入可享受免税。
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学生没有足够的维权意识,不能及时有效的要求补偿自己的损失。长此以往,在兼职市场大学生成为了一大弱势群体,而侵犯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问题也成为一个恶性循环,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大学生要从自身做起,积极了解兼职市场信息,拓宽兼职劳动维权的途径,关注一些兼职权益维权的案例。主动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行动上切实加强权益保障意识,冷静应对侵权行为。注重对中介机构的合法性和用人主体资格的认知,选择诚信的用工单位,如关注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或个体工商户是否满足核准登记标准等;最后,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一定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而不是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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