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人权利的发展,在美国和日本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已经由特别权力关系分别转变为具有平等性的契约关系和部分社会关系,这为两国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前提。由此,平等和公平原则在确立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从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主体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法理分析。
浙江教育科学
2007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