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
关键词:刑罚变更执行 审查实质化 检察监督
摘要: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刑事司法功能的实现,事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的适用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而且这些制度的实施都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检察机关适用刑罚变更执行程序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审查机制,但仍存在监督虚化、审查形式化等现实困境。对此,应顺应审查实质化的改革潮流,进一步明晰行为要件、责任要件、实质要件的证明路径,实现减刑、假释、暂予执行案件办理质效合一。
近年来,“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纸面服刑”一遍遍刷新人们的眼球,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发生呈常态趋势。因此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可以有效遏制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可大大减少“花钱买刑”、“以保代放”等情形。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中推进实质化审查是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笔者力图结合工作实际略陈管见,以期实现减、假、暂案件办理的规范化。
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刑罚变更执行的理解
刑罚变更执行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在交付执行或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而依法改变或调整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或内容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①刑罚是一种国家行为,这种行为的权力基础是刑罚权。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刑罚变更执行应该属于司法活动范畴,它是有权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实施的一种活动。
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定义
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也就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刑罚变更可以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宪法第134条规定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给予其监督权力,是按照国家的基本法律所实施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三)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价值定位
首先,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有利于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有效实现刑罚目的。为了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关键在于刑罚的执行。但实践中因为监管漏洞、监督不力,再加上刑罚体制的不完善,往往导致刑罚预防功能不理想,通过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可以保证刑罚功能的充分实现,使服刑人员真正认罪服法,并最终促使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其次,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有利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通过畅通、健全申诉、约见机制,强化监所安全防范检察,真正维护了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再次,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防止司法腐败。通过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实质化审查实践期待
(一)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存在虚化倾向
一是立法上存在冲突,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规定不统一,造成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执行力大为削弱。而检察机关作为维护法制统一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执法依据上都不能进行统一,势必带来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模糊,甚至发生行权不规范现象。二是立法规范不够完善、执法手段缺乏“刚性”,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功能弱化。现有的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对刑罚的执行及监督规定比较原则和简单,为了操作方便,很多地方制定了本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各不相同,即不规范又不严肃,使国家法律没法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三是从司法实践层面上看,普遍存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操作难、监督滞后、监督落实难的现象。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报请与审理、裁定进行监督的流程中,只有在监狱召开评审会议才邀请检察人员参加,换句话说,只有在这一阶段,检察机关才真正介入,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上实际上就是参加一个会议,听取汇报材料,对减刑、假释程序的介入、参与和监督都非常有限。
(二)实质化审查提出的现实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至26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减刑、假释提请和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和裁定的监督。实践中局限于形式化审查实际上是对检察监督权的弱化,导致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乏力,因此审查实质化实际上是司法实践需求。二是回应呼声实现公正正义的重要环节。当前,人民群众对刑罚变更执行环节的公平正义高度关注,特别是对有权人、有钱人“花钱减刑”、“提钱出狱”问题反映强烈。因此,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就必须紧扣当前以实质化审查为核心的监督制度,切实发挥实质化审查在公正执法中的重要作用。三是促进改造,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日常检察监督,通过开展实质化审查,让身处“大墙”之内的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既是执行效果的彰显,也是输出“合格产品”的有力保障。
三、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实质化审查的完善思路
(一)明确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政治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上强调,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党中央更加强调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及检察权的监督属性,检察监督在国家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具体到刑罚执行监督领域,要积极更新监督理念,创新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从个案层面做好刑罚执行中的司法腐败预防和惩治。
(二)强化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化办理模式
强化办案式审查监督方式,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查监督回归司法办案属性,以办案的方式开展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工作。改掉长期以来受“办事模式”惯性思维的影响,笔者认为,要牢固树立办案是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方式的理念,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强化办案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坚持实质化审查为重心
一是重点审查“三类罪犯”等11类重点案件;核查具有特殊身份、起始时间早、减刑幅度大、考核计分高等重点案件;核查是否存在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未及时纠正等问题,更加积极地推进减刑、假释办案深入化,规范化。二是要打牢日常监督工作基础。积极参加监狱“四会”,详细收集罪犯日常改造获得表扬奖励及违纪违规情况。对重点罪犯进行分类建档,动态掌握罪犯信息。三是严格审查罪犯现实表现。结合计分考核奖扣分情况,重点考察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有严重违纪或屡次违反监规等不具备悔改表现的情形。真正从案件受理、书面核实、调查核实、庭审监督、裁定监督等方面,从实体和程序上做到实质化审查,确保质效。
①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清河院刑罚变更执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张文学:《刑罚执行变更的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