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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如今,在全球范围内耕地保护都是各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其形式严峻、难度比较大,已经引起整个学术界的高度重视。通过构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不仅可以实现对耕地过度非农化的有效抑制,还能够实现对耕地的有效保护,且有助于社会公平、增加社会福利。基于此,必须高度重视耕地补偿保护机制的构建,结合现有问题对现有的机制内容进行不断完善,强化耕地爆出,从而能够为增强我国整体发展实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构建;理论;思路
当前,中央为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工作专门提出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这也是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的一项核心内容内容,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密切相关。近年来,根据中央的部署决策许多省份先后出台文件,诸如四川、江苏、山东、浙江等,就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进行率先尝试与大胆创新,并探索出许多成功的经验、做法,诸如山东的以奖代补模式、浙江与四川的普惠性经济补偿模式等[1]。
1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理论研究
1.1外部性内部化理论
耕地保护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免费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耕地的生态、社会效用,在土地产品、权属交易市场对于生产价值只能取得部分报酬,为此学界肯定了根据外部性效益对于耕地保护者提供相关补偿的依据。
对于外部性而言主要包括两种重要思路,即政府补贴或征税、产权交易。其中,政府补贴多利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一定补偿费用支付给耕地保护区,多利用粮食来间接补贴耕地所有者、生产经营者。但是,在一些学者看来,被补贴的需求往往很难通过补贴来体现出来,造成寻租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必要对外部性的相互性进行充分考虑。
1.2发展权转移原理
土地发展权在美国、英国通常会随着分区管制规则修订或废除而逐渐回到土地所有者的收集,在这种情况下极易陷入到“意外收益-意外损失”的困境当中,即逐渐被规划到那些开发区土地所有者手里(不经过个人努力就获得收益),相应的极易导致其他所有者面临各种损失,鉴于此就诞生了发展权转移[2]。
1.3公共物品理论
所谓公共物品主要是指每个人所必须“消费”数量相同的物品,不同于私人物品,其效益与一个人以上的外部消费效果密切相关,这也表示这一物品极具非排他性、非竞争性。针对区域间耕地保护,本身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十分明显,基于主体功能区绘画,粮食核心生产区是限制开发区,职责就在于保护耕地,且极易造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利益缺失。为此,在空间格局上,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就在于区域之间的矛盾。
1.4可持续发展理论
耕地保护与代内、代际利益之间的均衡问题密切相关。可持续发展除了要满足当地人的实际需求之前,还必须满足后代人需要能力的发展。若将照顾子孙后代看作是伦理义务的一种,则为了进一步优化配置资源就必须运用可持续发展要求进行不断约束。就经济发展、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一个地区在处理时有必要兼顾本地区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区不同利益集团、其他地区相关利益集团的影响。同时,对耕地保护的时空关联性进行充分考虑。
2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有效思路
2.1寻求组合式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多源自于土地财政收益,导致这项工作的资金来源缺乏稳定性、持久性。因此,未来需要适当的缩小征地范围空间,大幅度的降低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在土地整治、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积极的投入相关资金,诸如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或者在补偿资金中适当的选取一定比例的新增费、耕地占用税等,以此才能积极、有效的运行这项工作[3]。
2.2规范耕地征用与补偿程序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确保程序透明。具体在制定耕地征用、补偿方案时,要求被征用耕地农民必须同意,在实际征用过程中可以积极的吸引农民参与。就征地的实际用途、位置、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单位在实际征用过程中有必要依法向农民进行详细的介绍。根据补偿标准,各地需要积极的进行听证,以此就可以为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提供充足的保障。另外,在耕地保护补偿过程中各地需要高度重视登记制度的建立,全面监督、管理地区耕地保护补偿工作,依法通报、依法处理审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3提高耕地保护补充标准,采用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在确定补偿价值时,不同区域多采取不同的方式,而又很难确定科学、合理、统一的资源补偿标准。基于此,有必要针对不同区域的耕地保护主体价值,对各种类型的补偿标准预算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例如:针对那些城镇化进程快、工业化程度高又是粮食主产区的区域,土地形式一个零散、一个集中分布,此时可以在以核心价值为主的预算基础上修正规划管制系数,具体补偿时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与此同时,除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之外 ,还需根据实物与政策给予多种补偿方式,有效缓解因为经济补偿而给中央、地方政府所造成的财政压力
[4]。
2.4高度重视全面性、多方位补偿配套机制的建立
对现有的耕地保护工作行政、法律保障进行不断强化,为促使耕地保护向长效、有序发展,有必要对现有的行政制度、法治制度、监管制度进行不断优化,高度重视耕地保护经济与行政立法的进一步强化,强化完善社会监督,从而能够提供一个良好的配套平台来更好的保护耕地。
2.5做好失地农民安置、补偿落实与执行工作
在安置失地农民方面,有必要严格按照“谁开发、谁安置”的原则,即关于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必须交给具体的用地单位负责,如此一来可以通过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安置费用的方式来解决就业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要求安置费用标准不得比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低,且安置补偿年限必须超过5年。安置费用需要直接交给居民,村委会等中介组织不得参与其中,以此可以更好的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能够直接交到居民手里,防止出现被克扣和变相降低的情况[5]。
2.6强化顶层设计与政策引导
就国家层面,有必要对地方经验、做法进行积极的借鉴,就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相关政策需要尽快出台,在此基础上将资金来源、补偿标准、补偿对象与范围等逐一确定下来,确保能够有理有据的在各地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与此同时,有效衔接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将政策联动效应充分发挥出来,确保能够形成一个共同的合力来将耕地保护效力充分发挥出来。
结束语
综上所述,面对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为了更好的进行国家、城市建设,耕地转化为其他用途的情况十分常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的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就需要相关部门实现对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有效建立,以此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 欧名豪,王坤鹏,郭杰. 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J]. 农业现代化研究,2019,40(3):357-365.
[2] 孙晶晶,赵凯,牛影影. 构建粮食主产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关键问题 ——基于河南滑县473份农户调研数据[J].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18,26(1):146-155.
[3] 张纪霞.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思考[J]. 中国房地产业,2020(5):296.
[4] 张杰.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研究[J]. 房地产导刊,2020(12):217.
[5] 黄彤.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进展与述评[J]. 安徽农业科学,2015(26):278-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