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部 北京市 100055
现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运作模式和途径之一,企业对于知识产权逐步重视,才使得企业有了创新发展的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成为企业最直接且最具有代表性的象征。
在商标的注册申请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那当审查员获取到一件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时,又会如何处理呢?本篇将给大家分析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如何审查。
首先,审查员要对照申请人名义和商标图样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针对这项工作对照后的两种结果,再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当商标图样中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时,分为以下2种情形:
当商标图样中,仅仅含有完整的企业名称时,通常要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驳回。驳文通常书写为“该标识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一:
(申请人名义:南宁亚星电气有限公司)
案例二:
(申请人名义:环宇天蓝(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当商标图样中,包含完整的企业名称与其他具备显著部分的组合商标时,按照相同近似原则,正常进行审查。
案例三:
(申请人名义:河南省加州动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解析:此件在正常审查的原则下,引证相同近似,还需用含有“加州”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进行驳回。)
案例四:
(申请人名义:福清鑫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例五:
(申请人名义:广东艾格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当商标图样中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时,又分为以下2大种情况:
当商标图样中包含的企业名称不完整时,有下列2种情况:
当商标图样中含有的不完整的企业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行政区划+字号”的形式时,需要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进行驳回,驳文通常书写为“该标识中含有的‘XX’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六:
(申请人名义:河北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例七:
(申请人名义:北京紫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当商标图样中含有的不完整的企业名称只缺少行政区划部分时,需要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驳回,驳文通常书写为“该标识中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八:
(申请人名义:铜川市印台区福赢九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例九:
(申请人名义:徐水县康铭养殖有限公司)
当商标图样中包含的企业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时,也需要用误认的条款进行驳回。例如“XX有限公司”申请“XX集团”或英文的“XX Group”等;“XX集团有限公司”申请“XX有限公司”等。
案例十:
(申请人名义:广州潮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例十一:
(申请人名义: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解析:此件除与申请人名义不符外,还需用含有“中国”不良影响驳回。)
综上所述,当企业想要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应当在设计的申请商标图样中,包含完整的企业名称,并添加上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比如图形、英文字母、汉字等部分,就有可能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如果企业认为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太过冗长,也可以将其字号作为商标或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单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