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条款的效力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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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条款的效力探究

赵俊杰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飞速发展,快递行业也日新月异,但由于其发展还并未成熟,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灭失时,如何进行赔偿常常引起争议。快递运输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和适用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于效力认定的结果不同也直接影响到托运人和快递公司的利益,本文从通过对保价条款性质和效力问题的探究,希望可以为未来保价条款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保价条款效力

1.保价条款的概述

1.1保价条款的概念

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主要是关于快递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毁灭失,如何进行赔偿的条款。它主要是为了限制承运人对于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选择对货物进行保价,并且向快递公司如实声明了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按照其价值交纳了相应的保价费用,那么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毁灭失等情况,快递公司就要按照保价条款规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托运人并没有选择对货物进行保价,那么当货物发生损毁时,托运人只能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得到几倍于货物运费的赔偿。

1.2保价条款的的历史由来

保价条款首先出现于物流运输行业的保价运输之中。保价条款的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重要的时期。在十九世纪初,最先由英国的法院肯定了海洋运输中一些免责条款的效力,自此之后,越来越多的海洋运输承运人,在自己海运提单肆意的设置免责条款,严重的损害了托运人的权益,由于免责条款的存在,承运人怠于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利于海洋运输行业的发展,这种情况渐渐的被许多国家质疑和反对。二十世纪初,《海牙规则》的明确的指出了承运人应该承担的最低限度的责任,也考虑到了海洋运输中的高风险性,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限制甚至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到了近代,随着物流运输行业的日新月异、飞速发展,并且应对物流运输行业的高风险性,保价条款成了快递公司平衡货物损毁灭失风险的重要条款。

2保价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2.1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能够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快递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行业的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前设置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重复使用的快递运单,这些运单由快递公司事先拟定,托运人对于运单的内容无法与快递公司进行协商和更改。保价条毫无疑问于快递托运单的一部分,因此也是格式条款,它具备格式条款所预备的特征,也受到格式条款效力的限制。

2.1.1保价条款是可以重复使用的

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最新的统计数据,2020年我国的快递业务量将会超过740亿件,同比增长18%。庞大的交易量要各快递企业必须讲究效率,在订立快递托运单以及其中的保价条款订立能够基本满足大多数消费者需求的快递运单和保价条款,从而一次订立可以长时间的反复使用。笔者对市面上主要的快递公司的快递运单以及保价条款进行调查,发现各公司无论是纸质运单还是电子运单,其内容都基本一致,基本涵盖了大多数快递托运的情况,可以反复使用。

2.1.2保价条款是由合同中占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

快递运单以及保价条款都是各公司为了满足庞大的交易量,交易便捷和自身利益而事先拟定的,快递公司毫无疑问处于优势地位。实践中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快递运单,托运人都不能参与保价条款内容的协商,而且为了货物的尽快运输,即使托运人明知保价条款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也会选择接受。

2.1.3保价条款是限制责任条款

保价条款是运输行业不断发展的产物,是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经过漫长的斗争、妥协、最终平衡双方利益的产物。保价条款具有限制赔偿性,一方面对于托运人已经选择保价的货物,一旦货物损毁灭失时,托运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有最高的额度限制,即使货物选择保价,这就意味着你的货物损失也不会得到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赔偿,而是依然是要在最高赔偿额的限度内进行。另一方面如果托运人并没有对货物进行保价,当货物发生损毁灭失时托运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也有限制规定,无论货物的实际价值多大,都只按照运费的3-5倍进行赔偿。

2.2保价条款的效力问题

2.2.1保价条款有效

部分学者和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肯定保价条款的效力。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所以应当具备格式条条款的有效要件,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笔者通对各快递公司快递运单进行调查,发现各快递公司的快递运单的内容或形式都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对于限制其责任的保价条款都采用颜色鲜艳的字体、加粗字号等方式特别标注,因此尽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其次,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货物是否进行保价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自愿选择的,是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尊重。最后,货物运输行业本身就具有高风险的特点,随者快递业务量与日俱增,如果所有的货物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那快递公司承担的风险过大,需要通过保价条款来平衡风险,所以保价条款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只要是消费者自愿的选择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且保价条款内容不违反效力强制性的规定,且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事由,就应当认定其有效。

2.2.2保价条款无效或者可撤销

一些学者对于实际上保价条款应该尽到格式条款应当具备的提示说明义务,但是实际上各快递公司只是通过对自己快递运单中的保价条款的内容采用鲜艳的颜色、加粗加大等方式进行标注来引起托运人的注意,但这依然常常会被寄件人忽略。除此之外,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托运人托运货物时,也不会主动的向托运人说明保价条款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托运人的知情权。

由于快递运输中的保价条款是限制快递公司责任的条款,因此也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一些快递公司因为保价条款的存在怠于履行自己安全运输货物的责任,加大了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对于已经保价的货物快递公司也并没有对其进行更加细致安全的区别服务,损害了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2.2.3保价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快递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还有一大部分的学者认为保价条款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快递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不能单纯片面的否定或者肯定其效力,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判断。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快递公司是否向托运人进行提示,使托运人知晓保价条款的内容,并对其的疑问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如果只是对保价条款的内容只是在形式上采用一些特殊的标识符号,不能认为快递公司尽到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快递托运人在快递运单上签了字,也不能认为双方就保价条款达成了合意。反之,快递公司不仅形式上对保价条款进行特别标注,实质上也确实使托运人知晓了保价条款的内容,就应当认可其效力。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关于保价条款效力问题的争议不断,实际情况也各不相同,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去判断,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快递行业的特点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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