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416000 )
摘 要: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飞快,社会和个人资产快速增长,金融资本越来越多的由产业资本而转化,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交易的规模也由小变大。随之产生的问题也就接踵而至,借贷纠纷甚至触及了刑法的高压线——非法集资,这种形势还日趋加剧。轰动全国的吴英案,东方创投案,p2p网络金融案,这些案子无不都陷入了非法集资的深渊。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只要出现了群体性的借贷案件,法院很容易认定其是犯罪,同时法院会忽略掉合法的借贷。本篇文章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并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以此为基础概括了非法的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并阐述了应该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市场经济加入新的活力,互联网金融以其快捷,覆盖面大,迅速发展,它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了犯罪和问题。和规范的借贷相比较,中小企业的贷款交易行为非常活跃,虽然政府对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依然像久治不愈的顽疾一样存在着。先不说其存在的合法性,它们的出现就是和现实生活有着某种密切相关的关系,它有它存在的道理。
一、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合法集资是指企业或单位、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
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最明显的区别就是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批准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法集资的主体,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也可集资。企业在进行集资时其目的必须正当,筹集到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设立,扩大生产或者企业经营。合法集资也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集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或者证券主管部门是合法集资的批准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集资。关于非法集资,我国刑法规定了五个非法集资的罪名,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政府对非法集资的态度持的是零容忍。这份决议充分的诠释了非法集资的概念,罪名适用的情形,非法集资的行为方式,明确的区分了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
二、我国现在互联网金融的状况以及问题
在这个信息时代,互联网金融触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当我们在网上购物时,都需要像支付宝、微信等类似的支付软件,出门不带钱包,一个手机足以搞定一切,无论是大型商场还是路边地摊,仅需要一个手机扫码支付就能轻松购物。随着互联网的普遍推广,我们的生活与互联网紧密相连,网上的金融业务就是在网上进行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交易。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并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1.管理不到位。尽管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技术有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基础还是相对比较单薄的,由于互联网金融技术不是经专业的科研人员的开发并且经过了理论和实践的严格论证才被推广的,互联网金融技术是因为网络的广泛应用随之自然产生的,我国的管理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缺乏管理经验,致使网络欺骗,诈骗的行为时常发生,消费者对网络缺乏信心,不敢轻易交易,甚至不敢网购。
2.技术和体系的建设仍然有很大的不足。首先,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仰赖的是互联网信息传递技术。无论是互联网硬件还是软件,这两项的进步无疑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中之重。然而,用户信息、密码泄露等现象在我国计算机的通讯网络领域层出不穷,这使得电脑黑客日益猖獗,威胁通讯各方的隐私安全。其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硬件大多数产自外国。这就造成了我国在互联网金融这一块的知识产权受到他国技术控制。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建议
(一)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宗旨
金融管理部门和网络监管部门应该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其宗旨是支持实体经济,将市场化作为其发展导向,将消费者的迫切需要与合理要求作为发展动力,运用互联网的优势,为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落实保障其财产安全,各项权利的制度。让新旧金融之间能够有良性互动,合作共赢,务必不能偏离其宗旨。相反,假如互联网金融脱离实体,不顾实际情况,一味追求虚拟经济,那就会造成网络版的民间高利贷,如此不仅仅影响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且金融市场的风险也会加大。
(二)政府要做好外部监管
在立法方面,监督部门的职责要由政府和法律明确,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此基础上,商议出台有关法规,尽快解决互联玩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管理不严格,准入门槛低。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补救措施、入门条件等做出明确而严格的要求,互联网金融不是鱼龙混杂的地方[1],互联网金融的管理要尽力做到面面俱到,以事实为依据,因时而异。在监管层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混合性的特征,在监管协调方面,鉴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界、混业的特性,首先要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管机制,要避免出现互相踢皮球和监管的灰色地带;其次,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工信部门、公安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相互分享信息。与此同时,对于种类繁多的互联网金融来说,其具有很轻的地域特色,地方的金融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中央的监管协同,分工明确。
(三)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国家政策做的再好都不如企业的自律,一个企业若是不想遵守法律,那么再严格的法律都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对行政监管有益补充和支持的只能是行业自律了,只有两者相互配合,互联网金融才能拥有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如果行业自律作用发挥得好,行业发展有序规范,监管就会变得更加灵活和富有弹性,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反之,则会迫使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刚性,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因此,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并与行政监管有机结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至关重要。
(四)要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强化信息披露,是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所必要的义务,即互联网企业必须全面透彻、切实的把有关业务和产品的信息转化成各层次消费者所能理解的语言,同时告知其风险,以保证其知情权。沉重地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包括隐瞒风险、收益造假甚至是纯粹造假等等[2]。相应部门必须加强传播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和规避风险意识,从而使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和消费者都逐渐形成“投资需谨慎,风险自己担”的观念。此外,为了使公众意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树立理性投资的理念,相关部门还要随时宣传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惯常手段、种类及形态特征。
总而言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正处在起步阶段,发展很不平衡,既要看到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消极的一面,对其积极的一面,要对这个行业充满希望,信心;对于消极的一面,要客观对待问题,不逃避,不推卸。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齐努力将互联网金融推向发展高峰。
参考文献
[1]肖怡. 非法集资个罪研究[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
[2]刘定华, 芥民. 借款合同三论[J]. 中国法学,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