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的反思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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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的反思

吴勇波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州 510030

摘要:当前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方式众多,如何从中选择适宜的方法通常需要多角度考量,尤其是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应用,应用前必须对其优势、劣势加以厘清,并谋求改进,以使其作用发挥更加合理。本文介绍了刑民交叉案件内涵和“先刑后民”原则的表现、应用,并对其适用性和缺陷进行反思,提出观点以供参考。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原则
前言: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间的竞合,因其同时涉及到刑事案件(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和民事案件(合同关系、民事侵权),所以也被称为刑民交叉案件。此类案件牵扯内容多,社会影响大,如何采取正确的应对模式十分关键。当前国内处理此类案件主要参照“先刑后民”原则,然而尽管刑事程序侦查手段完备,优势明显,但应用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法规的原则性、认定标准仍比较模糊,如不及时反思、改进则会导致该原则运行效果与预期不符[1]
一、刑民交叉案件概述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同时满足刑事犯罪与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或同个行为人的不同行为分别满足刑事犯罪与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且以上行为对象皆为相同客观对象的案件类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间始终没有统一,甚至可说分歧较大,因而对该类案件的研究与其说是基于概念界定之上,不如说是在一个研究范围内进行分析与探讨[2]。该范围的划定主要通过以下四点判断:(1)刑民交叉案件是基于刑民法律各自视角对案件事实进行规范所产生的法律交叉现象。(2)刑民交叉案件一般具有刑民法规竞合与责任聚合的现象。(3)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质主要是法律关系的交叉。(4)刑民交叉案件不仅要涉及实体的交叉,还包含程序上的冲突。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原则

1.概念、表现

先刑后民原则是法学理论界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制度特征的总概括,即是优先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民事流程放在后面开展,落实到具体案件中,要求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不能与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发生抵触,如有抵触情况,则以刑事案件认定结果为准。先刑后民原则在法律处理程序中主要体现为:(1)刑事案件事实仅与民事案件事实存在牵连关系,案件材料先送侦察机关再交由民事审理。(基于二者并非同一法律体系,所以刑事侦查不能取代民事审理流程。)(2)刑事案件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相同,民事审理需要在材料送交侦查机关后驳回原告起诉。(3)公安局或检察院认为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可能的情况,需人民法院先对案件有无经济犯罪嫌疑进行审查,之后再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2.在案件民事部分的应用

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及到的民事纠纷主要可分两种,一是案件受害方身体或财务遭到损坏,二是案件受害方财务被占据和处理[3]。而先刑后民原则对这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首先对于受害方身体或财务遭到毁坏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写作《解释》)中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可作为参考:“被害人因妊娠权利受到侵犯或财务被毁坏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情况,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过对于受到侵犯(未产生损失)或单独要求精神赔偿的情况,该条规定表示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比如运营车辆被撞后,受害方请求误工赔偿,法院将不给予支持。其次受害方财产被占有和处置的情况,根据先刑后民原则一般采取追缴与责令退赔的处理方式。此处理方式的法律依据同为《解释》中的第一百三十八条,具体规定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说明了形式附带民事诉讼在这一情况中不适用。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的制度反思

1.必然性反思

从先刑后民原则的基础理论中不难看出,刑民交叉案件中采取先刑后民制度原则存在其必然性。首先,刑事诉讼案件对社会影响较大,先遵循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更具社会意义。其次,将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作为主要判定依据可以有效减少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间的矛盾,使司法的判决更具公信力。最后,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标准更高,依照其标准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更接近客观真实。然而这三条支撑理论并非全然占据道理。第一,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社会意义从不同角度讨论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根据有主观意愿和能动性去搜集证据、挖掘事实,相比之下刑事案件中侦察机关起到的作用更加明显,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实体权利受到压缩,反而民事案件的社会意义更加显著。第二,民事裁判本身仅适用于民事案件审查,而刑事裁判也仅对刑事案件审查结果起作用,因而二者分别展开裁判也绝不会出现矛盾裁判或对被告人的重复处罚,从这一点上判定先刑后民具备必然性也只是基于某中担心和假设。第三,刑事证明标准确实比民事证明标准严格,但这不足以支撑先刑后民理论。首先刑事案件并非没有错案,因此不能认为任何案件中刑事侦查结果真实性都大于民事案件审查;其次,法律进行裁判时主要考虑法律真实,认定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并非法定证明标准;最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都具有法律价值与社会意义,而从刑事诉讼更具优越性的角度出发,民事诉讼的价值将会受到压制。

2.缺陷反思

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具有一定优势,也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形式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受害方不能在形式审判前再提起民事诉讼,令当事人的诉讼权收到压制,尽管最后得到民事补偿,但迟来的正义是否还算正义?而形式附带民事的诉讼仅适用于民事法律的实体法,类似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对侵权责任法的适配,但如诉讼保全制度这种民事程序法则会受到压制,从而导致受害方的民事实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其次追缴和责令退赔制度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主体,一旦被告人被定罪后仍然拒赔受害人损失,也没有指定的主体进行判决执行。同时即便有“退”与“赔”的概念,但是法律没有明定的规则,如何赔偿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追缴、退赔的执行过程中,受害方全程无法参与,即其无法获得任何权利救济,在受害方维权无门的情况下,其很有可能走上上访之路。

结语:刑民交叉案件的高发推动了先刑后民原则的产生与应用。然而不论先刑后民原则是否具有必然性还是缺陷的存在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压制,都让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无差别使用存在疑问。对此,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这一原则的应用的反思,并谋求改进。

参考文献:

[1]王智杰.刑民交叉案件现实困境的突破——以先刑后民原则为视角[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20(04):39-44.

[2]陈光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38(01):131-134.

[3]马超. 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的反思[D].天津师范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