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日报社 476000
摘要:目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已经取得辉煌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不断加深。隐私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因此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就必须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近年来由于新闻侵权案件的增多,新闻侵权问题也逐渐进入到公众视野。从本质来讲,这类案件的增加,反映出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方面,说明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通过了实践验证,公民整体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提升,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也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因为新闻侵权事件对新闻界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频繁的诉讼案件让新闻界的声誉大大降低,人们对新闻的认识也会向不良的方向发展,不论对国家还是个人都是不好的影响。因为新闻媒体宣传的是正能量,也是党和人民交流的窗口,因此在新闻工作中,要处理好新闻侵权与公民法律意识增加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法治;对策建议
新闻侵权从本质上讲,就是新闻的自由度已经超越了限度,从而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新闻的自由度也是保证新闻法治化的重要体现,也就是说新闻侵权就是新闻自由与新闻法治产生的矛盾,在这两个矛盾因素中,只有协调才能做到新闻侵权事件的零发生。
新闻媒体是特殊的行业,也是展示法治的方式,同时也是揭露社会百态的工具,但是新闻不应该以自由度为由侵害他人的权益。所以新闻的自由不是毫无限度的自由,而是建立在遵循人权基础之上的。
新闻侵权的含义
对于新闻侵权的概念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从大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来看,都是将其定义为通过新闻的方式,违反了法律和法规,并对他人造成伤害。其侵害的形式包括通过新闻访谈、写作、编辑和发表等过程,向公众传播不符合事实的报道和言论等造成公民权利的侵害。这种侵害包括但是不限制于对公民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结合新闻的自由度而言就是在新闻报道和传播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的公民权益的侵害。但是侵害对象不仅包含公民还包括经济实体、公司等相关概念。
新闻侵权的形式与特征
新闻侵权的形式
综合新闻侵权纠纷来看,无外乎虚假报道、与虚假报道相关的评论以及曝光隐私等形式。其中虚假报道和虚假报道相关的评论在网络化的今天发生的较多,因为网络传播的速度较快,新闻工作者来不及反应,为了掌握第一手信息就是及时的报道和评论,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核实报道的真实性。在这类案件中又存在报道的完全失真和部分失真,对于新闻报道而言,其真实性是判断侵权的重要标准。而对于报道的评论就显得复杂了,因为评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网友自主评论,并且依据的是个人想法,但是评论也具有很大的限制性,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真实的报道,评论具有侮辱性和攻击性是对他人人格的贬低和名誉的侵害。
隐私的曝光无论在新闻还是在法理上都站不住脚,因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他人隐私,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并且转载未经媒体报道的隐私与曝光隐私是同样的侵权行为。同时在报道中的不作为也是新闻侵权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核实就报道,在明知错误的情况下不进行更正的就构成了侵权。
新闻侵权的特征
根据新闻侵权的定义就可以看出新闻侵权的特征就主要体现在新闻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相互冲突,所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侵权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同时还包含目前的网络、直播以及网红等从业人员,他们通过散播新闻赚取关注和流量,从而提升自己的知名度。
其二,新闻侵权的对象。新闻侵权的对象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在新闻侵权案件中他们的隐私、名誉、荣誉、姓名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因此侵害对象比较普遍,并且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不易被察觉。
其三,新闻侵权必须发生在新闻的传播活动中,并且必须是公开发表的新闻。在新闻侵权事件中,新闻作品构成侵权的作者与新闻机构具有隶属或相关关系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构成隶属关系的作者和机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正确处理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的关系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同时作为宣传窗口的新闻也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其言论自由应该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较快,对新闻主体的影响较大,但是不论是纸媒还是网络媒介都应该遵循行业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新闻工作者的工作主体已经延伸到每个合法公民的身上,每个人都是新闻的创作者、传播者同时也是新闻的评论者。在大众传媒的今天,公民的言论自由需要保障,但是公民的权益也需要达到充分的保护,一味的依靠言论自由支撑新闻的自由那是不理智的也是不科学的,更是与我国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新闻法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法的新闻发表与传播,站在客观的角度上评论新闻事件,并且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自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以后,国民的法治意识逐渐提升,并且积极参与到新闻发表和评论中去,而有人就认为网络是畅所欲言的地方,因此就可以肆无忌惮的畅所欲言,所以必须在新闻传播和评论过程中加强法治建设,合理控制言论自由与新闻侵权和新闻法治之间的矛盾,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新闻法治体系,从而降低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钰.论新闻侵权与防范[J].法制博览,2020(28):60-61.
[2]邱雯.新媒体新闻侵权的归责问题探析[J].传媒论坛,2020,3(19):149-150.
[3]吴敏.完善我国新闻制度的法治视角[J].新闻研究导刊,2012(09):8-12.
[4]贾蕊.试论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J].中国报业,2012(12):15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