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对法务的要求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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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对法务的要求


王珍琼


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有限公司 江苏 徐州 221000

摘要:虽然《民法典》没有设置知识产权编,但是《民法典》对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具有基础作用,与众多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具有统辖关系,乃至为知识产权立法模式设定了基本框架。本文对民法典时代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对法务的要求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知识产权;法务要求

引言

产权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此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就此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是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1产权的内涵

产权是典型的交叉学科概念,为经济学和法学所共享。就经济学而言,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强调产权的双重性,是经济上和法律上权利关系的融合,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而西方产权理论强调市场与产权的关系,产权关系在其理论中被视作交易关系,是理性经济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契约安排。总体上,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有如下积极的效应:其一,产权保有(tenure)的安全和易于转让增加了获得信贷的能力;其二,产权保有的安全增加了投资激励;其三,产权保有的安全减少了资源的无效率和浪费性的竞争。相较而言,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范围要小于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但在法学视角下,产权概念实际上也呈现出内涵不断丰富的演变过程。财产法以不同的方式设定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交易期望,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关系和期望在有形物和无形物方面不断发展。中文的“产权”一词译自英文的“propertyrights”,直译为财产权(利)。在英美法中,产权有时候亦使用“title”这一术语,包括了对财产的任何一种权利类型的概念,而财产权通常指向具备完整权利状态的所有权。广义上的产权即财产权,是一种包含民法中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而狭义上的产权排除了具有相对属性的债权,主要是指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性财产权利。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内涵也日益丰富。

2《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专有体系功能的阐释视角

首先,知识产权专有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关系需要置于民法体系构造的语境之中,这是由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决定的。《民法典》总则编是使用“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结果。“总则部分针对一些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职业者无论是在债法抑或在物法、继承法或家庭法,甚至整个私法领域中都要加以运用的法律制度,正像古斯塔夫·博莫尔所说,提纲挈领地以一般化形式对其先行规定,就仿佛是‘提取公因式’(vordieKlammerzuziehen)。”典型代表是法律行为制度,其普遍适用于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民法典分篇以及商法、知识产权法等特别民法中。然而,如此理解“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难免过于狭隘,因为规则适用共同性不能全面解释总则编。其一,与德国民法典不同,我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由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适用差异,民法基本原则不符合规则适用共同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因式”特征表现为针对民法规则的准则性,即“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民法规范之中,是指导各种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典》内在体系的核心,是总则编不可或缺的组成制度,所以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必须突破规则适用共同性,包含针对民法规则的准则性。其次,规则适用共同性不能解释权利客体制度。梅迪库斯认为德国民法典总则编对权利客体的专门规定是一般化尝试失败的典型,因为有关物的规定与归属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归属问题规定在第三编中,所以总则编对物的规定进行了人为的分离。我国《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章规定权利客体制度,被称之为“权利宣示模式”,这种权利宣示条款无疑加剧了其与规则适用共同性的矛盾。

3民法典时代企业法务知识产权管理的新作为

3.1企业法务从自身工作性质和定位上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再认识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属财产权中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私权,探讨知识产权的管理不能狭隘地只探讨知识产权保护,更应该着眼于用好知识产权。企业法务工作根据其性质和定位可以划分为法律专业事物(服务)和法律管理事务(管理)两个方面。在法律专业事务(服务)方面,传统法务工作以法律专业事务处理为主要工作内容,强调法务工作以业务为中心,基本定位是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撑,如各类证照与许可的办理、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或非诉讼事件的处理、法律状态与他人权利的界限的明确、维权证据的积累以及日常管理运营的法律咨询等;在法律管理事务(管理)方面,新时期的企业法务仅具备法律思维是远远不够的,敏锐的商业思维和管理思维逐渐成为企业法务的必备技能,学会从企业整体工作和效益角度去考虑问题,把法律风险管控、企业成本和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统筹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务管理工作。

3.2从知识产权的组合划分方式出发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以更多、更丰富的形式融入经济,通过转化运用获得实际价值,为高质量发展源源不断注入动力”。开发一个商业地产项目,盖一座大厦,总面积是既定的,要权衡大厦要盖多少层,不同楼层的面积分别是多少,每层分别设多少房间,每间房的面积如何划分,商业、住宅面积占比等,其中的精打细算无非两个目的:一是便于销售——好卖,在最短的时间内回收资金;二是价值最大化——价高,平均价格最大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技术链或技术网的运作也是一个道理,在将技术成果专利化的过程中,要科学划分技术单元进行申报,从而获得不同的专利,以便于实施和流通的同时,使其价值最大化。比如有些企业将成果拆分为设备、装置甚至零部件,划分为各类方法、软件等不同单元分别进行专利申请。再如手机行业各自做系统的生态链,也是一种知识是产权的组合,可能这种组合需要超越企业的界限,但同样强大而牢固。当然,不同知识产权种类的组合也同样需要重视,如在汽车技术的流转过程中被广泛应用的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组合。

结束语

和企业管理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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