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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安全&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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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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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电子眼不得侵犯公民隐私
北京规定电子眼不得侵犯公民隐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08-18
作者: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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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日前,北京警方全市清查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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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警方全市清查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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