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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99条规定,药品管理局应根据该法和条例的规定,对药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服务和人员进行补充检查药物管制当局还应对高风险药物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药物管制机构应根据管制检查采取措施,例如发出警告、进行面谈、改变时限和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关键词:药品生产;监督检查;重点问题;
引言
新的《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第32条规定,药品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可自行生产或委托制药公司生产药品。生产自己药品的人必须获得制造许可证;在委托生产的情况下,应委托一家合格的药品生产公司进行生产。MAH和信托生产企业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严格遵守协议中商定的义务。不得订购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医用毒物和敏感药品;但是,除非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MAH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1药品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生产管理不严格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出的药品是经过研发设计、生产得出的,而不是经过检验与检测得到的。现阶段我国对原辅材料产地、生产设施管理不够严格,使用、储存方法不科学,存储所记录的资料很难达到GMP标准,另外,对生产设备、车间卫生以及设备清洗与保养等工作均不到位,在质量上存在着隐患和问题。
1.2管理文件不完善
管理文件化是执行GMP的重心,尽管GMP标准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不断完善,但新版的GMP对药品生产企业有更高要求。很多药品生产企业在操作,参数控制等部分要求不明确,设计记录远没有达到SOP要求。在制订、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时,大多数企业在解决产品生产偏差和处理产品的超标问题时,都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没有建立统一的处理标准和预防机制,很难阻止类似事件再次出现。
1.3培训工作不到位
当前很多药品生产企业对GMP认识不到位,培训工作也不到位,具体来说体现在企业领导对GMP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培训知识的了解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大部分均停留在走马观花的层面上,所进行生产培训没有涉及到生产各部门,缺乏对员工的实践性培训,因此导致药品安全质量问题频发.
2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2.1检查计划制定
第5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机构应遵守风险管理和全过程监督的原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根据风险评估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计划至少应包括范围、内容、方式、优先事项、要求、时限、检查机构等。年度检查计划是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基础,确保其运作、反映风险管理原则、注重预期目标和注重内容而不是形式。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检查计划的重点是常规检查。常规检查可以与许可检查、有因检查紧密结合、互为补充,也可以进行替代。依据《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但应当在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五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调整检查频次。
2.2检查生产药品质量及其与相关文件载明内容的一致性
根据质量协议相关规定,受托生产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MAH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内容和注册核准内容相同。委托双方不仅要保证受托生产药品按法定标准检验合格,还要保证受托生产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说明书等内容与委托方持有的相关文件载明内容保持一致。这是衡量受托生产药品是否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重要指标。
2.3检查人员组织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即参加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具有执法检查资格。相较于原规定,参与检查的检查员人数由最少三人减少至两人,但仍未从根本上缓解检查人员组织难题。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提出,要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检查员应当熟悉药品法律法规,具备药品专业知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基本完成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制度体系建设。当前,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但由于涉及机构、编制、人员招聘等问题,检查员数量仍不能满足检查需求。因此,大多数地区在开展检查任务时,仍采取抽调原有GMP检查员的方式进行。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原有检查员岗位变动较大,加之行政隶属关系变化等因素,检查人员组织遇到困难。因此,加速推进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迫在眉睫,应将其列入现阶段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在过渡阶段,监管部门要积极利用原有检查员资源,将素质优秀、各方面条件适合的检查员及时吸纳到药品检查机构,充实检查员队伍;要充分发挥离岗(含退休)检查员的作用,安排部分退出管理岗位的检查员,利用其专业特长承担检查工作。还有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尝试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检查评估,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结束语
风险管理既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药品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各项原则和方法,以确保各项监管措施有的放矢,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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