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修改策论:关于增设监狱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条款必要性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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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修改策论:关于增设监狱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条款必要性的思考

李 飞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摘要: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罪犯管理职责,涉及罪犯狱政管理、刑罚变更、生活卫生、教育改造等诸多方面问题。而监狱关押的罪犯群体一般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即使监狱警察依法履职,仍然会发生罪犯脱逃、自杀以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等严重的监管事故,而罪犯家属的聚众闹监和一些媒体的夸大报道,往往让监狱陷入严重的负面舆论旋涡,监狱为了有效平息公众舆论的影响,有时不得不追究监狱警察的责任,从而严重打击了监狱警察群体工作的积极性,影响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质量。通过监狱法的修改确立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对依法履职的监狱警察做出免责处理,既可保障监狱警察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规范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从而提高监狱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现代化。

关键词:监狱法;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



一、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概述

(一)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概念解析

监狱警察依法履职是作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国家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对罪犯具体事务进行管理以实现法律赋予监狱机关刑罚执行功能的职务行为。但是在管理罪犯过程中,并不是每个罪犯都会服从监狱警察的管理,顽危抗改的罪犯不仅不服从管理,还存在暴力袭击他人的风险。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会受到罪犯个体差异、刑事政策变更以及社会执法环境等不确定性因素的限制,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有可能会造成预期之外的后果。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是指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是按照法律规范的程序或者职责要求而实施,但其执法行为因为不可控的因素导致出现一定的严重后果,监狱警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制度[1]

(二)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构建的困境

1.监狱法对于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缺乏规定

监狱警察的执法权力属于典型的公权力,根据公权力法无规定皆禁止的原则,监狱警察行使执法权力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是规定监狱警察权力的主要法律规范,但是两部法律规范都没有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可以免责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的匮乏,使得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的实施于法无据陷入困境。

2.监狱管理制度不合理性使得依法履职存在较大困难

监狱警察的职权属于国家公权力,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程序都应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但是由于监狱警察管理罪犯事务的内容十分繁琐,根本无法将监狱警察的管理内容全部纳入到法律规范当中。因此,监狱警察在日常管理罪犯的具体事务过程中,依据的大多是监狱系统制定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废止随意性较大,且规章制度之间的衔接存在一定问题。而且在社会形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规章制度修改、废止不及时,使得监狱警察不得不按照不合时宜的制度进行罪犯管理活动。

(三)监狱警察依法履职被过度追责的现状考察

1.减刑假释制度的不合理使得监狱警察被过度追责

减刑和假释是监狱警察管理罪犯的重要措施,罪犯被判处自由刑罚之后,自由权被剥夺,重获自由就成为监狱内服刑罪犯的主要追求,对于表现较好的罪犯依据日常考核结果提起罪犯的减刑和假释,亦是监狱警察行使职权的重要方面。监狱工作实践证明,监狱警察利用减刑和假释制度能够有效促使罪犯积极劳动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2.罪犯非正常死亡极易导致监狱警察的过度追责

监狱警察在现实当中被追责的情形主要是罪犯发生较为严重的监管事故。在现实当中,监狱在罪犯非正常死亡之后,不仅要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还要面对罪犯家属的无理取闹和无良媒体的恶意炒作。罪犯家属在罪犯非正常死亡之后,往往采用聚众闹事和围堵监狱大门口的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甚至会威胁监狱向媒体泄漏罪犯非正常死亡的新闻,以便给监狱施加舆论压力,逼迫监狱超额赔偿罪犯家属善后费用。在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为了平息社会公众对于监狱的负面情绪,追责部门往往会加大对相关监狱警察的追责力度,即使监狱警察完全按照监狱法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职,依然会被追究责任,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保障监狱正常行使刑罚执行的职责

监狱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其正常运转受国家法律保护,当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的监管事故之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理流程,由检察机关对罪犯的死因进行鉴定,并对监狱警察的履职行为是否符合监狱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作出判断。罪犯家属要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的程序[2],对于聚众闹监的行为则要按照影响国家行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进行处罚。

(二)有效打击罪犯违反监规和狱内再犯罪问题

罪犯作为监狱的被管理对象,与监狱的执法者发生冲突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很多罪犯为了对抗监狱的管理,不惜采用极端危险的方式方法,有时利用自身行为造成监管事故,以便触发监督检察机关对监狱警察履职行为的调查和追责,不仅对监狱的监管秩序造成危害,同时还会对监狱警察的权益造成损害。无论是罪犯的自杀行为还是罪犯的脱逃行为,一旦发生后,就会造成监狱警察承担严重的责任,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提升监狱警察执法效能

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的确立,可使监狱警察免去被非法追责和过度追责的担忧,监狱警察只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职尽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就会放下不应有的思想包袱,切实严格按照监规纪律的要求加强对罪犯的管理,包括对违规抗改的罪犯和不服从监狱警察管理的罪犯实施强制措施。通过依法履职免责制度的构建,监狱警察为了降低自身的执法风险,必然会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3]

三、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一)通过修改监狱法确立监狱警察履职免责制度

针对监狱当中罪犯脱逃、自杀以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等监管事故对于监狱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以及对监狱执勤警察过度追责的问题,应当通过修改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增加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的规定,使赋予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合法化,并确立免责制度适用的范围和原则。

(二)出台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的办法或规定

监狱法是规范监狱管理和刑罚执行的法律部门,涉及监狱管理的各个方面,监狱法作为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应当对于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的原则、适用情形和范围进行规定,明确对监狱警察的权利保护。司法部应当根据监狱法关于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设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免责适用情形以及调查启动程序[4]

(三)设立监狱警察维权机构

监狱警察在执勤过程中发生监管事故之后,尤其是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一旦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监狱警察就是以个人之力承受公权力的压力,势必导致监狱警察处于劣势,尤其是在罪犯非正常死亡之后,罪犯家属借助专业律师和公众媒体的舆论对监狱管理者施压,使得监狱及执勤警察处于被动劣势,最终为了平息社会舆论的热点而导致监狱警察被过度追责。

(四)完善监狱警察履职调查程序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充分保障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权利的实现,必须通过监狱法的修改,设立监狱警察履职情况的调查程序。监狱警察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要以监狱警察履职情况的调查结果为依据。

结语

监狱警察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发生罪犯脱逃、自杀以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等严重的监管事故。现行监狱法关于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规定空白的填补,应当通过修改监狱法并相应配套制定司法部部门规章制度,确立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并明确免责制度适用的情形以及程序,确保监狱警察依法履职不被追究责任,规范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提升监狱警察的执法效能,保障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1]李侠,魏永忠.论警察职责豁免制度的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2]唐胜才.监狱机关司法赔偿问题研究[JD].东南大学.2017

[3]李静.监狱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19(07)

[4]周折,陈宝友.论监狱警察履职保护制度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09)


作者简介:

姓名:李飞;

出生年月:1985年9月15日;

单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职称职务:刑事执行教研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