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清洁煤炭采购、生产加工与物流配送体系。确定推广清洁煤炭和洁净环保炉具供应主渠道企业。组织采购、生产、储备一定数量的洁净型煤、兰炭等清洁煤炭以及洁净环保炉具,保障充足供应。协助清洁煤炭经营、生产加工企业和洁净环保炉具生产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和网上销售体系,指导企业建立清洁煤炭及洁净环保炉具的快速运送物流体系,方便居民购买清洁煤炭和洁净环保炉具。
二是建立基层民用散煤清洁化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和推进计划,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出台鼓励使用清洁煤炭和洁净环保炉具的配套经济政策,保障清洁煤炭和洁净环保炉具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引导居民选择使用清洁煤炭和洁净环保炉具。
三是建立煤炭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管工作体系。依法清理取缔非法煤场和煤炭加工、经销单位,禁止销售劣质民用散煤。建立相对集中、扬尘污染防治规范的清洁煤炭经营、加工和储存场所。组织开展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执法检查,规范煤炭市场经营行为,引导煤炭企业守法经营。全面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共享。依法加强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建立洁净型煤质量监管体系。
四是加强督导宣传。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安全、正确使用清洁煤炭,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煤炭质量监管部门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清洁煤炭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凡质量不达标的,一经查实依法顶格处罚。
四、散煤治理的具体措施
在生产环节:加强非禁煤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配齐设备、车辆和人员;对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中心、配送网点开展全面监督检查,掌握洁净型煤销售流向,监督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向“禁煤区”销售洁净型煤。控制源头,管好渠道。开展“禁煤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存煤清零活动。采取自销和政府促销的方式,推动原有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转型退出。
在销售环节:持续开展散煤销售点排查活动,对新发现的散煤销售点从快清理、从重处罚。开展散煤治理专项执法检查,杜绝已取缔的散煤销售点变换经营场所,采取隐蔽生产、流动销售的形式进行散煤经营活动,防止散煤经营行为“死灰复燃”,实现销售环节燃煤“清零”。
在运输环节:加强卡点建设,分层次设立散煤查禁卡点,坚持24小时实时监控,形成常态化查禁机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强散煤运输环节监管执法,对辖区进出城主路口和城区主干道、县乡主路开展高频次、高密度执法检查,严防散煤运输车辆进入。
在使用环节: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餐饮业固定门店、流动摊贩,以及农业生产、学校、医疗、养老等重点行业散煤治理工作,强化督导检查,对分管行业燃煤或炉具使用、储存等情况进行逐门逐户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燃煤或炉具,坚决予以查扣收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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