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设部发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城市供水单位有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查询的义务。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广东建设信息
200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