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国社会语境的“彩礼”问题研究及“天价彩礼”多元化应对路径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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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社会语境的“彩礼”问题研究及“天价彩礼”多元化应对路径分析

邢泳航 柏昕雨 胡馨月 薛莹 吴俊豪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1800

摘 要“彩礼”在社会大众中始终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无论是作为中国人结婚的“正当程序”,还是作为困扰大众的问题,彩礼总是被人们一贯地置于社会生活极为重要的位置。2018年以来民政部大力推进“婚俗改革”,“天价彩礼”首当其冲地被列为移风易俗的重点对象;2020年《民法典》通过,“彩礼返还制度”同步地成为受民众关注最多的内容之一。应当注意的是,彩礼总是以“问题”的形式承受社会大众的批判甚至有着被纳入“陋习”的风险,“天价彩礼”似乎逐渐与彩礼同一化。在如今极为关注“彩礼”的社会和制度背景下,为更好地应对“天价彩礼”这一社会问题,本文将对“彩礼”本身进行深刻剖析,避免陷入“彩礼”与“天价彩礼”等同的错误认识之中,从而能够在“婚俗改革”和《民法典》的背景下开辟出更加多元化的路径,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调整社会矛盾和纠纷,并为塑造新时代婚姻价值观和法律秩序做出努力。

关键词天价彩礼 制度功能 婚俗改革 彩礼返还

首先极为必要且必须讲清楚的是,“彩礼”与“天价彩礼”两种印象的混合会造成这样一种现象:二者的特征和影响在混乱的理解中逐渐变得同一。厘清“彩礼”与“天价彩礼”的区别与联系对于本文来讲便成为最为迫切的任务,本文所持的观点大致呈现为这样一种表述:为更加合理、科学、有效地应对“天价彩礼”问题,需要正确区分“彩礼”与“天价彩礼”,并且认识到,彩礼是一种社会现象、文化习俗等等,而“天价彩礼”才是迫切需要应对社会问题。为达致上述清晰的认识,需要重新(或许是首次的)构建起对彩礼完整、全面的认知体系。在此基础上,开辟出多元化的路径从而更好地应对“天价彩礼”难题。

一、前言

彩礼首先是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因“天价彩礼”而被置于社会问题的位置。从经验视角来看,当下社会大众对于彩礼性质的理解很大程度上都总结为传统文化和约定成俗的“规矩”,部分地区抑或存在其“养育女儿的物资补偿”,“男方对女子的买断钱”等区域性的认识,本文将前者纳入到“作为文化的彩礼”这一集合当中,而将后者列入“作为制度的彩礼”范围之内,仅此并不能涵盖“彩礼”的全部,极为关键且必须注意的是,由彩礼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使得社会对彩礼产生一定程度的“敌视”,因而本文引入了“作为问题的彩礼”这一概念进而涵盖彩礼的外部作用。

至此,需要对前文所引入的三个概念进行初步的解释。“作为文化的彩礼”的目的在于呈现出彩礼的历史渊源及在传统婚俗文化中的内涵,并探讨在国家大力弘扬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背景下“彩礼”在文化范围内处于何种位置。“作为制度的彩礼”则致力挖掘出彩礼自身的功能和作用,探究彩礼作为自先秦时代延续至今的婚姻“正当程序”之合理性、积极性,并剖析如今时代背景下彩礼的功能作用是否能够有效运作。“作为问题的彩礼”则关注彩礼产生的负外部性影响,侧重分析“天价彩礼”产生的社会影响,亦是建立起多元化应对路径的主要原因。以上三个概念将会构成本文前半部分的三个主要内容,除此之外,本文前半部分还就“彩礼”、“婚姻”的联系探讨彩礼被时代所赋予的新内容。

本文核心是对于“天价彩礼”问题提出几种可供参考的措施和对策,但“天价彩礼”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并非在短时间内出现并迅速发展亦不能够在短期内因采取某些措施而“消失不见”,因而下文提出的几种应对路径中并非完全属于自主构建的,婚俗改革、《民法典》、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的司法实践等已然提供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本文在改良整合之后将之罗列出来。此外针对当前时代环境,本文重点论述了如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彩礼”增加时代底色,如何发挥党员干部及公务人员在应对“天价彩礼”这一社会问题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为避免持激进观点者对本文“温和”和“柔软”的应对措施抱有敌视态度,基于社会中存在的“要求采取强制手段禁止索要高价彩礼甚至是彩礼”观点的思考,本文将进行回应。

二、“彩礼”认知体系的构建

  1. 作为文化的彩礼

“彩礼”发轫于何时已不可考,但可以确定其发展历史十分久远,具有浓厚的时代特征,体现着丰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是一个包含着大历史的“小概念”。鉴于本文认知体系部分所关注的重点在依托彩礼的基本文化因素建构起对当代彩礼完整的认识,因而对于彩礼的历史挖掘偏重于彩礼自身的文化因素,对古代彩礼(聘礼、纳币等)的有关制度规定及经济价值有所不逮。就彩礼的文化因素而言,本文仅限于部分展现出其历史轨迹,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并非是关于彩礼本身的,而是寄希望于建立起对彩礼完整的认识从而为当下解决“天价彩礼”问题提供建构性方案,所以,本文是建构性的,而非是考究的。

  1. 彩礼的历史沿革

彩礼制度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礼记》中就有:“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的记载。西周初年,周公制“婚姻六礼”,包括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个程序,其中“纳征”指的是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中,又称纳币,后世彩礼这一概念的形成就源于此。彩礼早期,主要代表一种象征意义,经济价值在彩礼的内涵当中并不占据重要地位。

汉代开始,彩礼的象征意义逐渐地与经济价值相混合,变得“取义取利兼图”,这一现象最为直接的体现便是聘礼越发复杂。东汉时期出现了“彩礼三十物”,品物繁多,即便作为彩礼“三十物”多代表美好祝愿,追求的是物本身所具有的象征意义和抽象含义,非是对物占有的欲求,但不可忽视聘礼本身所依赖的身份和财力,在客观上确实带来追求一种奢侈的重金主义的外部效果。在隋唐时期,聘礼被固定为九种,值得一提的是《唐律》中对“以聘财为信”的彩礼制度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彩礼的规格与身份和地位紧密联系起来。在宋元时期,茶叶作为了一种象征着“妇女能够从一而终”的财物成为彩礼中的重要部分,无论身份、财力,茶饼都是聘礼中必不可少的。明清聘礼,除延续前代的聘礼传统外,金银等的数量增多,彩礼的经济价值十分显著。清末《婚事杂登》中“礼银六十四两,迎送彩银八钱,叩门彩银四钱,净增彩银六钱,掌翰礼壹两,迎书彩银八钱,物品若干”显示了封建时期彩礼的最终状态。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破除、杜绝封建买卖婚姻,贯彻婚姻自由原则,1950年《婚姻法》第二条中便规定,“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此后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均保留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自此,“彩礼”作为中国自古以来婚姻中的“正当程序”转变为一种婚姻的习俗盛行于中国社会之中。

通过对彩礼发展历程的回溯可以发现,彩礼文化内涵的突出特点便是由财物等抽象出美好祝愿,这与中国文化中广泛存在的象征和抽象文化深度契合。彩礼经济价值的提升,也被古人以抽象和象征的寓意形式将其合理化、正当化,“彩礼三十物”便是最有力的例证。排除个别朝代的盛衰因素影响,放眼于整个封建社会发展历程,能够得出这样一种判断,彩礼复杂程度即经济价值高低与封建王朝生产力发展水平呈正相关。

2)当下彩礼的文化内涵

新中国成立来,彩礼作为一种婚姻的习俗而广泛且深刻地存在于中国社会之中的。建国以来“四大件”、“三转一响”等彩礼形式主要反映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时经济政策等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着家庭经济水平高低以及象征着人民对幸福生活的标准,而彩礼本身象征和抽象的寓意并未有明显地体现。但这一现象并非仅仅是甚至不主要是传统文化的暂时沉寂,更为直观且可察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国力限制下,民众较低但相对平均的经济生活水平。

但改革开放尤其是2000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民众购买力增强以及社会观念的变化,彩礼的经济价值在民间的“竞争中”不断提高,甚至成为了彩礼的主要内容。房子、车子、票子逐渐成了彩礼的主要成分,彩礼源远流长的抽象和象征寓意在“票子”上有着明显体现,例如:万紫千红一片绿(大致价值在18万左右)、十全十美(10万元)、万里挑一(10001元)、万里挑妻(10007元)、四平八稳(48000元)、忌讳3和4等,聘礼数目上对吉利数字的显著追求,广泛存在于中国大部分地区,但各地多有其特殊性,在跨地域的婚姻当中,男女双方家庭就彩礼数目上应当遵循哪方风俗也时常发生冲突。

鉴于各地彩礼风俗的特殊性,本文仅就最一般性的彩礼票子成分做文化因素的分析。彩礼文化因素中最为核心的便是“象征和抽象的寓意”,古今的区别主要在于表现形式的不同。古代社会侧重于物自身所具有的象征性意义,现代人们追求数字的吉利。不可忽视的是彩礼作为一种风俗,其内容很大程度上与各地的风土人情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联,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彩礼的文化因素更为稀缺,而经济价值占据最主要的地位,相反,经济发展水平低或偏远地区,彩礼仍然保留着大量的文化因素,本文中便不再做过多阐述。

  1. 作为制度的彩礼

基于部分学者在引介经济分析等方式,以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视角对彩礼的功能价值和目的的解析结果,本文对彩礼功能性价值的关切便有了借鉴和支撑。引用经济分析深究彩礼除文化因素外的另一种内涵并非是偶然的发现,进行“彩礼的经济分析”作用在于用文化本质主义解释“彩礼”并不总是让人信服。中国传统文化体系中包含有大量的内容,文化本质主义并不能够解释为何在中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传统文化的表现如此参差不齐。彩礼的生命力在传统文化滞后于现代化发展的中国社会中竟表现地如此顽强。对于彩礼存在的有别于其他文化的因素,深深地影响着社会,从而构成了彩礼难以言明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本节的另一价值便显现出来,即通过对彩礼功能价值的剖析厘清当下彩礼存在的合理性。

  1. 补偿作用(投入产出分析理论分析)

根据婚姻偿付理论,在我国传统从夫居的婚姻居住形式下,承担了巨大抚养成本的女方家庭在女儿成婚后会遭受劳动力损失和与女儿分开的精神痛苦,为了弥补女方家庭的这种损失,男方家庭在结婚时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1]

人口的转移或劳动力的转移是婚姻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生动形象地表现出了这一现象。彩礼在这一前提下,便可以理解为失去劳动力的女方家庭,因人力投资成本投资支付的成本(即女方家庭养育女儿支付的成本),而获得劳动力的男方则主要以彩礼等方式进行补偿。而这一解释,更契合传统农业社会中劳动力在家庭中转移的过程,即彩礼是婚姻的价格或是其一部分。但如今彩礼最终并不总是流向女方家庭中,女方自己将彩礼留作自己的私房钱嫁入男方家庭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家庭获取的彩礼对于女方家庭自身而言便更多是一种心理补偿,而对于女方自身而言仍是功能性的(主要起到保护女方的作用)。但心理补偿这一解释在广义上仍适用投入产出的分析,心理同物质一样可以作为成本收益被纳入至本节的分析框架之中。事实上,长期以来养育女儿的物质投入是难以计算的,相比较而言感情上的投入带来的冲击更能给女方家庭带来影响,养育的物质成本是过去时的,感情上的冲击则开始于人口转移之时从而变得更为迫切需要得到补偿。彩礼的补偿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并非是在物质上达成与女方家庭的养育成本大致对等,客观来上彩礼大部分情形下都远远低于难以计量的养育成本,因而感情投入作为广义上的成本应当被纳入至彩礼补偿作用中的重要部分。

  1. 预期构建作用(信息获取功能)

婚姻支付主要涉及的便是物质财产,根据男方的彩礼支付能力,女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男方家庭的经济实力有所了解。较强的彩礼支付能力,能够有效的避免因彩礼数额的争执而产生的麻烦。从功利主义看,男方对彩礼的支付能力高低,不仅会影响婚姻缔结的效率,更会影响婚姻缔结成功的可能性。确定彩礼数额的普遍性做法中,讨价还价最为常见的,双方议定彩礼数额过程的时间耗费将会主要以男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作为主要影响因素。在市场经济社会,物质经济条件水平的高低通常决定着物质生活水平以及生活保障能力。因而现实的婚姻关系并非是由“热恋时的感情”支撑起来的,而主要是由经济基础上的“柴米油盐”决定的。不可否认,婚姻秩序的稳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条件和感情投入,而前者则占据相较后者更为重要的地位。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缺乏、冲动、激情等原因,真正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会淡化对于未来物质生活的考量,但双方家庭却不得不对于婚姻缔结后的生活稳定抱以担忧、怀疑的态度予以考量,我们可以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形式上是由男女双方进行的,而事实上则是由双方背后的家庭进行的。女方家庭在较少掌握男方家庭信息的情况下,便会寻求较为客观的评教标准,彩礼的支付能力当然的被纳入女方家庭的考量。

  1. 信赖利益、定金与期权合同

引入定金的概念能够将彩礼的法律层面意义揭示出来,从民事法律角度看,定金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合同双方债务的履行,而彩礼同样也旨在确保婚约的履行。彩礼作为一种为实现成功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缴纳的“定金”,在形式意义上与期权合同相似。关于男方悔婚与女方悔婚的情况下,彩礼的退回问题不仅在传统习俗上有着较为一致的做法,在法律规定层面也同样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制度层面也默许着彩礼保障婚姻关系成功缔结的事实功用。严格意义上讲,彩礼的返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返还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即便是女方悔婚,返还的彩礼额度在原有彩礼范围内,男方并不能获得超过彩礼数额的信赖利益。但因男方悔婚时,女方就能合法占有彩礼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因而获得信赖利益。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二三情形均已双方离婚为条件。从法律规定中能够推论出,未能够实现形式的或者实质的婚姻关系时,彩礼的退还能够得到制度支持,而在第三种情形中,彩礼的弊端则被法律以制度形式弥补,即为实现婚姻关系而支付足以使彩礼给付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彩礼,在离婚后,给付人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这一规定也为缓解“因婚致贫”的现象提供了帮助。

  1. 激励作用与生物竞争功能

基于中国社会男女比例失衡的现实,从婚姻市场供需失衡的角度出发,理解“婚姻价格”形成的机制,便能够对婚姻支付(此处主要指彩礼)产生新的理解。婚姻支付可以作为婚姻市场上两性资源不均衡时的调节剂,即当女性多于男性时,女性为争夺男性而支付嫁妆;而当男性多于女性时,彩礼则成为男性争夺适婚女性的重要竞争手段。[2]因而便能够理解彩礼作为婚姻支付的主要内容具备的竞争功能。同时,陶自祥认为高额彩礼的出现是一种代内剥削现象,具体表现为家长为了降低儿子不能成婚的概率,通过强迫女儿早婚获得高额彩礼进而将其转变为儿子结婚时的彩礼费用。[3]尽管二者立足点不尽相同,但均注意到了彩礼与成婚之间的关系,即彩礼的支付能力高低与成婚概率高低呈正比。男女比例失衡是中国宏观的社会问题,当宏观问题具体化后,个人所受到的影响变会十分细微,因而人们往往会忽视自身生活随社会整体的变化,当这种变化在自身实现时,通常会做出剧烈反应。而男女比例失衡问题,既是宏观层面的重要难题,具体化后,依然是能够被明显感知到的社会现象。因而,面对彩礼问题时,必须予以更为深刻的思考。当了解到婚姻市场供需失衡的程度时,便会更切身的接受彩礼对男性的激励作用。

  1. 彩礼的配套制度——门当户对

在彩礼的预期构建功能中提到,双方家庭出于对婚姻缔结后的关系稳定性以及生活水平的担忧和怀疑,不得不代替“冲动”的男女为对对方的物质经济条件进行考量,基于婚姻关系稳定的目的和期待,双方家庭物质经济条件大致对等似乎是所有情形中最为合适的,但然,这只是逻辑上的推论而非事实上的判断。婚姻关系是极为复杂的,婚姻关系的稳定程度并非是由物质经济条件决定的,而是由其影响的。夫妻双方的主观意识在婚姻关系的稳定中同物质经济条件一样发挥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澄清的是,本文在婚姻关系中引入物质经济条件作为分析对象从而得出的结论,部分是基于事实的,更大部分是逻辑推演的。逻辑中的婚姻并不等于事实中的婚姻。究竟何种因素在稳定婚姻关系中扮演主要角色,这一问题永远不会得到统一的答案。不同的夫妻都有不同的相处方式,在这一认识基础上,本文避免过度渲染物质经济条件在婚姻关系中的作用,以影响的存在为研究婚姻关系中的彩礼提供理论前提。

“门当户对”是中国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中,男女双方家庭所期待的状态。这一“制度性观念”对于彩礼问题的推进有着巨大助益。男方家庭对于彩礼的承受能力,不仅与彩礼的数额有关,更与男方家庭的物质水平相关。同时,女方家庭提出彩礼的数额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其家庭的物质条件相关联。当双方家庭的物质条件相差悬殊、一方家庭又对彩礼有着不可取代的要求时,问题便产生了。当女方家庭优于男方家庭,而以自身家庭的条件提出彩礼,那么男方家庭将会承受由此带来的明显的、甚或是沉重的经济压力,出于对男方家庭经济条件的考虑,女方家庭也经常会下调彩礼数额或者取消彩礼;当男女双方家庭水平大致相当,出于所谓的“门当户对”状态,那么彩礼就很少会成为问题了。“门当户对”虽然有着浓厚的封建意味,即以家庭因素统治个人自由,阻碍个体婚姻自由。但从其产生的客观效果看,“门当户对”能够将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家庭因素阻却。

(三)作为问题的彩礼

分析彩礼的“问题性因素”需要对彩礼这一社会“制度”的运转进行探讨。女方家庭收取彩礼后如何处理这笔“财产”关系着社会对彩礼的整体印象。以可感知的生活经验看,彩礼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以下类:1、由女方将彩礼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嫁妆,进而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2、由女方将彩礼的部分或全部带回至新成立的家庭,成为夫妻共同财产;3、彩礼成为女方家庭的财产4、彩礼全部或部分返还至男方家庭。在彩礼制度的实际运行中,第3种处理方式是使彩礼成为问题最常见的因素。彩礼的数额可能因竞价心理而被提高,这一后果的承担者往往是男方家庭以及男女成立的新家庭。举债筹集彩礼的现象不在少数,对一般家庭而言,彩礼仍是较大的数额。男方家庭因承受彩礼带来的经济负担而导致物质生活水平下降,甚至出现“因婚致贫”的现象。

彩礼的竞价心理是天价彩礼形成的重要原因,正如上文所阐述的那样,彩礼本身并不是问题,成为问题的是社会添附在彩礼上的额外内涵。彩礼从一个带有经济内涵的文化现象,演变为“纯粹”的经济活动,文化内涵被浅薄。无可否认彩礼自身带给男方家庭的经济压力始终是客观存在的。使彩礼成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彩礼的经济价值超越了彩礼本身。“天价彩礼”过分地使一方家庭承担过高程度的经济压力,“红事”规格的攀比心理使得引发社会更大范围内的效仿。冠以“彩礼”的美好寓意,却导致了社会整体的忧虑。社会将对同样名为彩礼却实为“抢钱”的不满和担忧,延展至对彩礼整体的印象。在普遍性的讨论和争议中,彩礼与天价彩礼的内涵被混同了,因而,彩礼成为了问题。

  1. 彩礼、婚姻

良性的婚姻夫妻关系应当是事实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因旧有的、如今依旧存在的男女不平等观念,夫妻在现实中的相处关系并非总是参照法律规定或理想状态中的“平等地位。如何实现实质的夫妻平等,这既是一般意义上的难题,同时也因个人性因素从而变得难以适用一般性方法。但,彩礼在婚姻关系缔结中可以产生推进实质平等的客观作用。彩礼的几种流向中,很大一部分家庭都选择由出嫁妻子支配,这也就使得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因彩礼缩减了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差距。当然,此上推论很大程度上属于逻辑的推论,而非事实上的推论,因而缺乏实质的说服力。但,细心观察过婚姻缔结过程,尤其是彩礼数额协商过程的人大都会发现,前文逻辑的推演是符合人们的行为逻辑的。部分女方家庭收取彩礼目的和期待便是,希望在夫妻关系中,女儿尽量弥补相较于男方的经济劣势。但,应当以严谨的态度对待以上推论的适用范围。目下的婚姻关系中,女方不收取彩礼、女方家庭经济条件优于男方家庭、彩礼仅仅作为形式等情形也极为常见,这些情形中彩礼便无法产生本节所判断的作用。因此,本节论述的意义便极为有限。

天价彩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本节女方家庭目的和期待的极端异化,以高昂的彩礼极力争取女方在夫妻关系中的地位,希望女方能够得到男方以及男方家庭的重视。如若是以此种期待推进彩礼数额的激增,那么就需要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反思天价彩礼地区的男女关系。然并非所有的天价彩礼都是基于这样的“正当期待”,以彩礼“扶贫”、高价“卖”女儿等同样在天价彩礼形成因素中占据重要位置,同样反映出女性在部分地区的社会观念中作为独立个体的意义已然没有受到重视。但无论是何种因素,总有一种线索将其串联在一起,那便是整个社会都面对的问题,如何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平等。

三、“天价彩礼”的多元化应对路径

(一)婚俗改革背景下的“移风易俗”实践

自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做出开展“移风易俗”行动以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着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的可行路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国要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自此移风易俗不仅作为解决社会陋习的必要行动,更是成为了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移风易俗重要对象的天价彩礼,探索出一条合适的、科学的、有效的解决路径,将有助于移风易俗行动的整体进行。

依据中国社会现状,天价彩礼现象主要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这不仅意为着遏制天价彩礼的行动应当将主要关注放在农村地区,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权力要与农村社会实现良好的对接。正是基于这一特殊性,我国各地在探索天价彩礼问题解决方案的实践得到有序展开。《河南省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三年行动计划》出台,其中重点强力遏制收高价彩礼,采取多元参与,发动群众自主“治”。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则成立了“高价彩礼调解委员会”,一年多以来,全镇所有村共调解48例高价彩礼,总计节约了400多万元“彩礼钱”,成效显著。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遏制天价彩礼和移风易俗的实践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全国乡村以及城市普遍出现的天价彩礼问题,不仅会使家庭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会导致“因婚致贫”“随礼返贫”的现象。因而,天价彩礼问题的严重性便显得更加突出。高效利用已有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探索出一条更加具备普适性的“高价彩礼调节委员会”式的解决路径,便显得更加紧迫。

(二)基于《民法典》等的法律方法

针对天价彩礼问题,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很多网友呼吁并要求其对于彩礼数额进行限定,有甚者更是要求《民法典》彻底废止彩礼。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各界人士为之哑然——通篇民法典唯有一条对于彩礼问题有所规定,即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助婚姻索取财物”。显然,《民法典》并没有对于彩礼进行限定,毕竟彩礼作为中国一项源远流长的婚俗文化,早在周朝就已经存在,在中国有着深厚的人文根基,想要通过《民法典》彻底废除彩礼是不太可能的。

但是《民法典》还是针对现今社会的“天价彩礼”问题做出了回应,对于原《婚姻法》第三条(含有对于彩礼内容的规定)予以保留。有些网民错解了法条中“禁止借助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内容,认为其“财物”二字所指的就是彩礼。但民法上一般把彩礼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所进行的一种民事行为。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俗习惯既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亦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故而法律也不能任意将其废止。

不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民法上对于彩礼的定义我们还是可以看出,法律认为彩礼的交付是一种以与女方缔结婚姻为附属条件的赠予,并且彩礼的数额确定和最终给予必须都基于男方的意思自治,即男方对于给付彩礼的金额和最后完成给付的行为都是基于自愿。如果男方在任一项上属于强迫,并且在给付金钱后,双方并没有完成婚姻的缔结,那么这笔钱便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现行法律在制度层面对于彩礼问题确实有所约束,对于整改“天价彩礼”问题有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其对于解决社会热点的彩礼问题确定过于保守,应对彩礼问题法律应当有更积极的回应。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代婚姻观与传统文化的整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婚姻观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构建新时代婚姻观,不仅有助于社会婚姻秩序的健康稳定,更有助益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对应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会为“天价彩礼”问题的应对提供支撑。促进彩礼文化与新时代婚姻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度结合,应当实现社会的多主体参与,统一领导、整体协作。通过促发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以实现社会自发的、尤其是男女双方家庭默契的实现对彩礼的正确态度和认识。彩礼包含着对夫妻双方的美好祝愿和期待,长期以来存在于中国社会观念之中,因而不能够以陋习“一刀切”。应当剔除其中的糟粕部分,对于精华的部分应当予以保留。实现将彩礼的文化内容整合进新时代婚姻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

自新时代的婚俗改革开展以来,始终围绕着习近平总书记谈及文明家庭建设问题“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着婚礼对婚姻稳定的维系作用,对家庭责任的强化作用,对社会道德的引领作用,在婚礼与家庭的传统价值理念的传承与新时代婚姻仪式重建方面进行了很多的创新实践。在国家政策法规的引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宣传和党员干部的带领下,不少的地方婚姻服务企业和新婚的双方家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家庭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自觉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浸润汲取优秀传统婚俗文化的养分,传承夫妻和睦、相敬相亲的中华传统美德,将新时代彩礼定义为“和合之礼”,将传统文化中彩礼对夫妻婚姻生活和爱情相敬如宾、永结同心的美好期待结合当前时代背景重新注入彩礼之中,促进家庭、家风建设,推动了婚姻礼仪的传承创新,以及婚姻礼仪与中华传统家庭美德的整合。

(四)党员干部及公务人员发挥垂范引领作用

“天价彩礼”问题的应对,不仅需要国家有效的制度措施,更需要各级党员干部、公务人员在其中起到垂范引领作用。国家以“杜绝”天价彩礼的态度,深入开展的移风易俗措施,党员干部以及公务人员更应该在执行过程中起到表率作用。比如党政干部带头举办集体婚礼、简化婚姻、反对大操大办、抵制低俗婚闹等,在移风易俗的行动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因而,为应对“天价彩礼”,党政干部同样应当率先引领健康的“彩礼”文化。应当做到:保留彩礼的形式价值;突出彩礼的文化寓意;抛除彩礼的竞价心理;遏制彩礼数额。

彩礼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而婚姻关系则是大部分人们都会经历的,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群众。这也就意味着移风易俗、遏制高价彩礼的行动,党政干部既是执行者,也是被执行者。如若党政干部无法在移风易俗、遏制天价彩礼的行动中发挥表率作用,那么,党政机关在群众中积累起来的“无形资产”即公信力和信誉,将会大打折扣,从而阻碍移风易俗的深入开展,从而使得该行动成为“走过场”、“喊口号”的形式。因而,在这一涉及全社会各个群体的行动中,党政干部同时作为执行者和被执行者,应当从自我做起,发挥垂范引领作用,率先形成健康“彩礼”的文化。

(五)不能依靠强制力禁止索要“高价彩礼”甚或是“彩礼”

由“彩礼”衍生出的“天价彩礼”,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应当以政策性的引导以及较低程度的强力加以对待,而不能寄希望于强制力达到一劳永逸的后果。作为例证,国家仅在制度规范层面上设计了彩礼返还的相关制度,这也就意味着国家对于彩礼行为的默示。这既是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也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如今,彩礼中的文化寓意仍在中国社会中有着重要地位,收取彩礼的习惯在广大农村以及城市地区的婚姻程序中根深蒂固。如若国家以强制力禁止彩礼,虽然会在表面上产生“天价彩礼”自此消失的效果,但这也侵害了更为重要的价值,即公民的自由。彩礼的功能性价值已然在婚姻关系中发挥着作用,彩礼的文化内涵依旧被人们接受,男女双方依旧可以平等地对彩礼数额进行协调。

然而,“因婚致贫”现象背后仍暴露出另一层问题,为什么面对如此高的彩礼男方依旧选择缔结婚姻关系?男女比例失衡或许是最为宏观的答案。因此,彩礼便于中国社会更为根本性的社会问题产生了“剪不断理还乱”的联系。禁止索要高价彩礼甚或是彩礼所能成就的社会利益是可视的,但彩礼自身能够带来的社会利益早已深深融入了中国社会之中,我们已经被“深深嵌入”了彩礼文化和功能影响下的社会。因而无法设想彩礼非自然消逝后,中国婚姻关系将会产生何种变革。而且,国家强制力介入强制禁止“高价彩礼”或“彩礼”,很大可能并不会实现预期效果(正如国家禁止赌博,而赌博现象依旧在中国社会中广泛存在一样)。可以引介罗尔斯“词典式序列”[4]的价值排列方式,尽管无法厘清彩礼这一客观事实所带给社会的实际收益,但从感观上分析,彩礼所实现的社会效用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要远高于禁止彩礼所带来的社会收益。默示彩礼现象,不仅代表着对社会风俗习惯的尊重,也意味着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彩礼与买卖婚姻、借婚姻索要财物并不是同一概念,作为最普遍的观念,彩礼可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男方家庭的经济水平以确保女方的生活是否能够得到女方家庭所期待的水平。

综合全文对彩礼的分析和阐述,采用强制力以禁止的手段对待高价彩礼问题,在极大可能性上将会使得社会丧失目前所享受的稳定的婚姻秩序,同时也会因无法实现预期的社会效益而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

四、总结

彩礼作为一种原生的“婚姻制度”,早已被镶嵌在了社会之中。无论是彩礼,还是彩礼背后所反映出的男女关系,都深刻地影响着、塑造着社会整体的婚姻观念和价值理念。或许已经无法想象出一个没有彩礼的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无声地承受着彩礼因时代剧变异化而带给人们的压力和苦恼。如何正确处理好社会的风俗习惯将会是是一个持续性的问题,及时回应目下所面对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所产生的社会问题也将是持续性的状态。彩礼的制度性功能为彩礼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了理论支撑,但逻辑的彩礼并不等同于事实的彩礼,依然需要引介诸如社会学调查方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等协助剖析彩礼的客观价值和实际效益。彩礼与“天价彩礼”的印象混同使得社会整体将对“天价彩礼”问题的恶意延展至“彩礼”本身,这将导致一种针对彩礼的激进的态度,从而使得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甚至会产生某种无法设想的后果。为实现高效应对“天价彩礼”问题,基于彩礼问题的复杂性,本文探索出了多元化的路径,通过推进国家权力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深入协作,建立起全民性的“天价彩礼”应对体系;通过解读民法典等法规规范,为彩礼问题提供法律解决路径;通过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新时代婚姻观,将彩礼的传统文化内涵进行整合,使其对民众进行正确的价值引导;同时需要党政干部发挥率先垂范作用,在彩礼这一几乎关系所有人的问题中,引导形成正确的“彩礼”风气。但,切不可对彩礼实施“株连式”、“一刀切”式的强硬方式,国家强制力不应当以过于强硬的强力对彩礼采取禁止的态度。对彩礼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两分的,面对成为问题的“天价彩礼”,应当予以强硬的手段进行遏制(注意是遏制,而不是消灭);面对彩礼本身,则应当以审慎的态度予以回应。彩礼的存在是由其社会物质基础原因决定的,这也就意味着过高程度的人为干预将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但也能够因此做出如下猜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彩礼问题消失了,而不是被解决了。

参考文献:

[1]张川川,陶美娟.性别比失衡、婚姻支付与代际支持[J].经济科学,2020(02):87-100.

[2]张川川,陶美娟.性别比失衡、婚姻支付与代际支持[J].经济科学,2020(02):87-100.

[3]陶自祥.高额彩礼:理解农村代内剥削现象的一种视角——性别视角下农村女性早婚的思考[J].民俗研究,2011(03):259-269.

[4]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