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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涉及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时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从当前我国的情况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效率低下、法律法规不科学、监管机制不全面、监管方式待改变、消費者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等一系列的主要问题,需要政府逐步解决。
关键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思考
引言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等原因,食品市场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导致不安全食品大量进入市场。鉴于食品安全问题在一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加强监管(reregulation)和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已成为全球的趋势。从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设立,到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审议,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正在逐步确立。然而,2008年9月爆发的包括三鹿、蒙牛、伊利、雅士利、圣元等知名品牌奶制品添加三聚氰胺事件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不容忽视的制度缺陷,这些缺陷导致许多不安全因素进入市场,严重危害国民的健康。
1.食品药品体制现状
食品药品体制的缺陷严重影响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进行。我国食品监督管理主要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主要的监管部门分别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这些部门分别负责和实施监管职责,而负责他们的统一协调和指导工作的是食品安全委员会。
在地方上也是根据这个体制设立相关的部门,整体由政府进行指挥和协调工作。但是因为进行的监管部门太多,相应就引起了监管的职责不清、职能交叉重复、出现监管的两极分化等问题。职责不清和职能的交叉重复又会引起各个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确,或者执行职责比较松懈的问题。因为监管涉及部门太多,还可能导致监管的两极分化问题,对于一些企业部门监管过度而对于另一些却监管不力。
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垂直管理体制。在这样的体制之下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矛盾问题。体制越往下面走构建越是薄弱,在一些小地方可能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管理部门,这样的漏洞也为药品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是垂直管理体制,所以不可避免的监管工作会需要当地政府的配合。但是当遇到经济和监管问题的碰撞的时候,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监管工作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影响,甚至不得不为地方经济发展让步。药品监督管理和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仍旧不可避免。同时法律的不健全、监管人员配置不合理、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也是体制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分段监管导致的监管漏洞仍然存在
此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虽然从横向、纵向层面强化了监管职责及配合机制,但对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并未做出实质改变,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因此,仍会导致种类繁多、环节复杂的食品领域出现监管盲区。一是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会导致监管缺位。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划归不同部门共有,中央部委有农业、质检、卫生、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六个部门,它们在省、市、县又分别有对口机构和管理范围,导致现实中“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情况多发,部门监管职能重叠与缺位的现象并存;二是受部门、行业利益的驱使,一些利益丰厚领域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监管现象,部分监管部门权力寻租现象严重。一些部门利用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行政审批手续来寻租;还有的部门以罚代管,追逐个体利益,放纵违法行为。这样,以寻利为目标的多头重复管理必然会使食品安全监管目标难以实现。
2.2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公布实施,但仍有一些内容规制不明确,尤其是对职能部门的细节要求。例如规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该机制是什么、如何运作不明确;要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但评议和考核的内容是什么,如何确认监管部门是否履行了职责,履行职责的质量如何也没有细节规定,这就使监管部门的行为缺少监管,易出现职能缺位或滥用职权的现象。
2.3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性滞后
食品安全监管中专业机构和人员无疑是主力军。但近几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证明在种类繁多、影响面广的食品安全领域,单靠少数专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近年来很多有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也是经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后才发现的,因此,只有公民监督真正活泛起来,才能弥补政府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和企业自律的不可靠。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性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参与监管渠道不畅通,权力太少。卫生部在2010年11月颁布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但现实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滞后,信息发布不详细、不及时,使得公众参与成本过高,并限于法律法规起草中的建议提出权,缺乏实际监督行动的参与权,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
3.1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滞后问题。结合当前食品市场的紧张形势,组织力量,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草案)》,加快出台步伐,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供扎实的法律基石,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没有这一法律的出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许多问题,如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问题,监管者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等都无法很好解决。
3.2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问责制,提高对监管人员的约束力度。应该说,加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力度。是落实监管部门职责的必然要求。在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中,已经有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局长、石家庄市委书记等人在内的一批领导干部受到处理。这是食品安全事故中落实问责制的自然结果,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取得不断进步的可喜表现。
3.3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在我国当前背景下,要完成食品链的全程监管和持续监管,就必须妥善解决多部门监管体制下的专业分工与高效协调问题。参照成熟国际经验,我国应择机探索对分段监管体制的改革和优化,构建格局稳定,运转顺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3.4强化食品链源头和终端的监管,把好人口和出口,尽可能地降低食品中的风险因素。强化食品链源头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是采用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户的技术、质量、商业道德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教育。针对普通消费者开展厨房环节的食品安全教育,既有助于消费者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也有助于减少消费者在食品储存、洗涤、切割、烹饪等环节因操作不当所引起的不安全因素,在最后一个环节截断不安全食品的传输渠道。
4.结束语
食品药品的监管工作是食品药品安全使用的关键,是和人们的安全和健康息息相关的事情。应该立足于现有体制的不足之处加快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完善监管体制,建立一个统一、独立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从而保障公民对食品药品的安全使用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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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弘如.对食品药品监管问题的研究[D].云南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