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后法律救济制度中的一些条款在具体实施时难以操作,导致了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离婚后弱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补偿制度同时建立于我国《婚姻法》中,则可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减少因离婚带来的“女性贫困化”现象,以保证社会弱者权益,构建幸福家庭、和谐社会。
宁夏党校学报
2007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