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
摘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贫困人口的救济,其强调保障标准的合理性和保障范围的广泛性。近年来国家致力于建设更加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探索更加公平合理的保障体系,但在低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强调物质救助;救助范围狭窄,仅瞄准绝对贫困群体;参与主体单一。这些问题都不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而解决这些问题则需要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身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完善。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绝对贫困;退出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的根本目标是帮助经济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贫困人口摆脱生活困境,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调提供物质帮助,并且水平较低,仅能满足最低生活需要。在低保目标实现过程中强调运用国家财力,过分依赖政府的力量,缺乏社会力量的整合。基于社会公平进一步实现的目标,社会救助制度应运而生,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的政策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进而实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强调物质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贫困人口的救济,而在现实生活中该制度的实施重在强调“最低”,这导致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偏低,仅能维持低保户的必须生活需要,使大多数低保对象只能保障必要生活的开销水平,却不能达到体面生活的基本标准。并且,当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救助是以货币或实物为主,这种物质性救助形式只能为贫困者提供物质层面的帮助,却忽视了精神帮扶的重要性,这就使得贫困者即使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生活保障,但在心理或劳动技能上却缺乏保障,可能会产生心理失衡、社会排斥等现象,并且贫困者之所以会陷入贫困就是因为他们自身的劳动技能不足,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而造成失业或收入较低的状况,所以现行的强调物质救助的低保制度存在着较大缺陷,这不利于贫困者的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
(二)救助范围狭窄,仅瞄准绝对贫困群体
我国目前采用的仍是绝对贫困标准,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绝对贫困标准已不完全适用。现在大部分家庭都能积累保障一家日常生活必需品开支的收入,但一些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却不能满足其维持相对体面的生活,这些群体被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群体。其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上,但也只是略高一点,按照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不能被纳入保障范围的。但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很低,抗风险能力较弱,加之“捆绑式救助”的制约,低保边缘群体不能参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项制度的保障,极易陷入贫困,这是现行低保制度亟需完善的重要方面。
同时,支出型贫困在当前社会极易被忽略。这类贫困的发生可能与家庭成员的疾病、教育问题相关,这些问题使家庭的现有储蓄无法满足支出需求,面临陷入贫困的危机。并且这种贫困若依靠其自身力量可能将是不可逆转的,因此需要社会给予其更多关注。
(三)参与主体单一,政府负担重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囿于政府资源,社会力量参与度极为有限,资金几乎都来源于财政,这并不利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在低保制度中承担主导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由于政府资源和供给能力有限,会使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或者说其保障范围受限。政府为低保户提供的保障主要的物质救助,但精神救助、技能培训等项目的保障,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能提供有效率的服务的,因此会陷入保障水平难以提升、保障范围难以扩大的困境,无法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难以满足贫困者的多种救助需求,难以从根本上帮助其摆脱贫困,这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初衷的相违背的。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精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必须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精确衡量。依据国民的经济消费水平、各城市家庭及个人的收入水平等指标,对数据进行严格筛选、严格调查与审核审核、精准计算。借助家庭调查系统,按照抽查的方式,计算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群体的身份进行核实和审查,充分了解受助对象的真实生活水平,给予物质救助的同时辅助以劳动技能培训等多种项目的帮扶,帮助受助对象尽快脱贫。
同时,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城乡间的低保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要加快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间的差距。通过数据精算与实际水平测算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适度的待遇标准,使制定的标准既能保障被救助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又能保障其较为体面的生活。同时要考虑到城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背景下的具体生活成本,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扩大救助范围,覆盖相对贫困
当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旧是以物质救助为主,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群体相对狭窄,应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健全贫困瞄准机制,进一步覆盖相对贫困群体。政府应逐步增加救助项目,不仅仅要提供物质层面的帮扶,更要在教育、医疗等多个方面综合扩展服务内容,逐步构建多元化的救助体系。同时,也要建立就业与低保的有效衔接。解决部分贫困者就业问题是增强其自身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需要政府与社会力量协作,建立就业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一是为贫困者提供机会救助,为其提供更多就业信息,激励贫困者通过自身劳动尽快摆脱贫困的现状。二是向贫困者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就业培训,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进而有效提升其生活水平。
(三)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福利依赖现象突出,为避免出现高福利陷阱,减少因高福利水平所带来的以闲暇代替劳动的养懒汉现象,减轻政府支付高额保障金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为防止陷入低福利陷阱,使一些群体无法被纳入被保障的范围中。一方面,政府应逐步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制度保障,使贫困群体愿意主动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要加强监管和约束,对低保群体的家庭情况进行实施监管,及时调整受助者范围。另一方面,政府要探索建立低保渐退机制。设置缓冲期,这段期间,继续发放一定比例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防止受助者刚退出低保制度就再次陷入贫困。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受助者的主动退出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退保的后顾之忧。
(四)参与主体多元化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以政府为主导,同时多元主体也要依职能参与。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社区、企业等社会力量应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政府发挥其主导职能,提供立法和制度保障,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应承担辅助协作的责任,整合多方资源,提供多元化的救助项目并负责具体实施。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进行服务供给,为贫困者提供更全面、更高水平的救助服务,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够为受助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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