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南宋初年军事行动的需要,宋政权建立了多种管理数路兵马防务并兼管民事的机构。其中以制置使和宣抚使为长官的机构,在绍兴五年之後,已在四川、京湖和江淮地区形成较稳定的辖区范围,并成为辖区内最高军事民政长官。但是,通过剥夺监司和总领的权力,其在民事和财政上的职权於绍兴五年之後一直呈现逐渐扩张之趋势。制置使和宣抚使是宋政权加强军事防御的产物,但它们增加了地方行政层级,导致中央集权的力度减弱。本文并讨论了与制置使、宣抚使相关的其他制度,分析了四川、京湖、江淮三大制置使、宣抚使辖区的区别。
中华文史论丛
2007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