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 学院 辽宁 阜新 123000; 2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 3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土木工程学院 辽宁 阜新 123000
【摘要】目前我国为了促进公司更好的发展,正在大力推进以股份制为主的现代公司体制改革。要求保护股东权利与促使股东履行义务的呼吁声也越来越高。股东的诉讼权利是股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司股东的诉讼权利则是我国公司法律进一步深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分析了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公司股东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分析了股东权利与义务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股东权利与义务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股东权利;股东义务;公司法
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因此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可能不相同。然而,权利与义务也是相对的, 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公司法》中对它的权利义务均并没有明确规定。
1.股东权利义务的概述
股东的权利通常可以简称为公司股东权或身份股权,是广泛指公司股东通过给予其出资在中国法律上对公司所有者享有的一种权利。英美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具体赋予列举所有股东的各项权利,但一般认为赋予列举股东最为重要核心的几项权利,有投票表决权、获得公司信息的通知权利以及民事诉讼的判决权利等。我国目前公司法对企业股东的具体权利构成也没有十分集中详细的明确列举公司股东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我国公司法第四条对公司股东所有权的主要构成内容已经作出了具体概括新的基本规定及解释公司法中股东依法应当享有公司资产增值收益、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和自主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
其实,从不同的角度确实还可以对一家公司行使股东权情况进行不同分类:首是从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的主体以及人数来划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一般指的也就是所有可以单独独立行使的股东权利,如股东表决权等;共同股东权一般指的也就是只有需要同时占一定相当比例持有股份的其他股东方可共同行使,如重大股东会议的召集权等。其次,从公司股东权的具体来源上可分为合同法定权与约定权。法定权权利指的也就是依照我国公司法所规定享有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予以剥夺的权利;股东的约定权指的也就是股东可以用制定的公司章程和召开股东会议的所赋予的或予以限制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即使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义务。
2.股东权利与义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股东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的方面:
2.1公司披露的信息缺乏真实性,股东无法真正行使其知情权。
由于信息披露后财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而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的现象,会抑制企业信息披露程度,导致信息供给不足、而考虑到市场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反映,一些上市公司将倾向于披露有利的信息,不愿披露利差的信息,以稳定投资人对公司的信心和股价。这些现象会引起市场失灵,导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表面上看责任在于公司的会计人员,实际上,实践中的会计信息的制造和发布不是由会计人员独立完成,而是受到了多方的干预。
2.2公司大股东控制中小股东
有一些大股东为了追求更多的自我利益从而控制中小股东,经常会从中小股东那里去寻求额外的利益,比如济南轻骑控股股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的案件。很明显,公司“一股独大”的所有权结构导致了董事会几乎成为控股股东的“一言堂”。济南轻骑在其生产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的情况下,对轻骑集团的应收账款仍只增不减,同时电就不难理解济南轻骑能够次冲销近40亿的损失,但是这显然严重侵害了外部中小股东的权益。
3.股东权利与义务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需要不断地加强和完善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建设,我认为,有下列解决办法:
3.1建立股东诚实信用义务机制
即是任何股东在行使他的权利时,都要运用善意的方式,而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实质性的损害。诚信的义务一般被认为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这两个基本的方面。其中忠实义务主要的目的就是限制和禁止任何股东对公司做出虚假的出资、操控市场等违法或者有损公司和其他任何股东利益的行为。注意义务则要求股东在进行交易和经营时,都应该怀有善意,考虑问题时应该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
3.2要限制大股东的控制权,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为了追求更多的自我利益控制股东,经常会从中小股东那里去寻求额外的利益,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从确立累积投票制度,进行表决权代理即是股东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限制与排除股东的投票权等方式来着手进行。与此同时,还应该
建立了完善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建立合法的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机制,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当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积极有效地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我国的《公司法》明确指出了其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护股东的权利。采用建立股东诚实信用义务机制,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建立完善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方式,不仅能够合法的维护股东的权利,而且能推动我国公司股份制和谐有序的发展。
3.3建立监督体系
会计师事务在工作开展中,代表的是社会监督体系,在各项监督工作开展中,重视的是采取报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国家部门在开展审计、监察工作时监事会必须坚将自身的监督作用发挥出来,不足期的开展检查工作.针对其中一些不合理的现象能够及的愿治,将不合理的问题展现出来。作为企业的常驻部监理公必须要将印身的作用凸早出来,定期开展监督工作,基于各个监督阶段的监督成果,要合理分析采取有效的解决指施促使全能够建立其完美的内部控重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侯玉婷.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J].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20, (002):88-89.
[2]赵旭东. 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J]. 法学研究, 2020(4):92-108.
[3]李晓雅, 王艺霖. 从出资到股东资格的法律问题研究[J]. 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012):169-17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