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27—1949年国民政府时期至少颁布了74种涉疫法规,其中由卫生部、内政部、全国经济委员会等中央机构颁行的全国性法规38种,行业性法规5种,地方政府颁行的法规31种。这些涉疫法规使得民国的疫病防治从社会化逐渐向法制化过渡,从而奠定了中国近代防疫法制体系的基础,对中国防疫事业近代化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民国涉疫法规还呈现出重视交通海港检疫、关注季节性防疫、加强偏远地区的卫生防疫、注重卫生防疫人员资质考核与保障、加大卫生防疫技术应用与研发的总体特征。然而,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医疗水平、战乱频繁和自然灾害的制约,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涉疫法规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但涉疫法规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特征,却对当今新时代背景下,中国防疫法规立法在人本主义原则、立法适应性、专业性和科学性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历史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