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信用城市建设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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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信用城市建设的几点思考

杨政

天津社会科学院 天津 300191

摘要:通过信用城市建设,不仅可以完善城市的信用管理体系,而且还能够提升城市的信用管理水平。在信用城市建设中,一定要将观念转变与社会建设结合起来;既要加强体系建设,又要注重渠道建设;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坚决杜绝信用过度化和滥用信用体系的错误做法;在保持信用体系开放的同时,也要注意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关键词:信用城市;社会建设;过度信用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6个对信用建设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改革性文件。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将沈阳、青岛、南京、杭州和成都等11个城市列入首批全国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2016,北京海淀、上海浦东、广州、深圳、苏州等32个城市(城区)成为第二批示范城市(城区)。 2018年,杭州、南京、成都、苏州等12个城市进入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人无信不立,城无信难兴。笔者认为,城市政府在信用城市建设方面既要转变观念,又要注重体系与渠道建设,既要有适度推进,又要注意保护公民隐私。惟其如此,才能构建出科学高效的城市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

其一,信用城市建设需要将观念转变与社会建设结合起来。信用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信用关系不仅有利于构建合理的社会结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我们在信用城市建设中一定要解放思想。信用既不是标签,也不是框架。信用不仅是人际交往的纽带,也是社会信任的资本。信用关系是蕴含在个体、群体、企业、社会组织和政府互动关系中的宝贵财富。我们推动信用城市建设,并非要构筑一道限制失信行为的“红线”,而是要助力释放蕴含在人际交往中的信任资源。因此,信用城市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要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寻找新的社会动能。信用不仅是城市的名片,更是城市的无形资产。各级城市政府都应该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力争将自己的城市建设成闻名全国的信用城市;就城市信用建设的对象来说,信用城市建设的主要对象不仅包括个体,还包括家庭、企业和政府。城市不仅要培育诚实守信的个体、企业和社会组织,还要塑造诚信亲民的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政府机关尤其要转变认识。不能认为政府的信用是先赋的。政府自身不仅是信用城市建设的主体,同时也是信用城市建设的对象。政府不能游离于城市信用体系之外,政府行为同样应该受到信用体系的约束;就信用城市建设的主体来说,政府在信用城市建设中起主导作用,同时还要调动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尤其是要调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信用城市建设中来。要善于借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平台、资源和力量,培育建设政企融合型的城市信用体系。

其二,信用城市建设必须将体系建设与渠道建设结合起来。信用体系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方面。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终归要服务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因此,体系建设和渠道建设同样重要,二者并驾齐驱,不可偏废。我们不能一味追求体系的完整性而忽视了渠道的可行性。体系的完备性与其社会有效性同样重要。一套完善的城市信用体系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信用城市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措施都必须落到实处。因此,在信用城市建设中,从理论论证到实际推行,每一项内容都要深思熟虑,每一个环节都要精雕细琢。只有思想上统一起来,行动中才能协调起来。具体说来,信用城市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要围绕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进人群和社区,大力进行诚信宣传和诚信教育,为信用城市建设奠定良好的舆论环境和舆论基础;由小到大,以点带面,环环相扣,扎实推进。从建设信用小区开始,逐步拓展到信用社区、信用街道和信用城区,并最终为信用城市建设夯实基础;建立和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稳步推进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社会第三方信用信息平台的双向对接与信息交换,助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主动为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积累提供实现渠道、政策支持和法制保障,让老百姓能够直接而有效地享受到日常生活中的信用回报;不断培育并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培育高质量的信用服务支持。

其三,信用城市建设要将积极作为与适度发展结合起来。如前所述,信用既是一种信任资本,同时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信用不仅是人际交往的纽带,同时也是社会良性互动的助推剂;信用不仅可以破除人际交往的藩篱,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而且还可以拓展社会关系的潜力,节约社会交往的成本。因此,一个高度发达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信用社会。即使如此,在信用城市建设过程中,一定要防止过度信用化以及滥用信用体系。信用关系虽然重要,但它远非社会关系的全部;信用规范固然重要,但毕竟不能囊括全部社会生活。当前,许多地方出现了过度信用化以及滥用信用体系的现象。一些简单粗暴的信用捆绑行为导致了社会的过度信用化。社会的过度信用化不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而且反而会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无论对于个人和群体来说,还是对政府和社会来说,我们的信用约束都应该合理而适度,都应该具有明确的边界。信用缺失和信用过度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缺乏信用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人人自危的僵化社会。与此相反,过度信用化同样会增加社会关系中的紧张度和潜在风险,并进而危及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在信用城市建设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其四,信用城市建设必须要将体系开放与隐私保护结合起来。互动性和开放性是信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城市信用体系必然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然而,信用体系的开放性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信用关系运用得好可以促进社会发展,运用不好反而会损害公民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当前,基于大企业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对于居民的经济行为已经产生了引导和约束作用。尤其是在移动支付、出行、住宿、公益和借贷等各种信用场景,BAT等大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甚至产生了比政府信用体系更加显著的影响。因此,在城市信用体系建设中,有必要在政府主导下,积极探索将政府的信用体系与企业的信用体系结合起来,将政府信用评价平台与企业的信用评价平台对接起来,取长补短,融合发展,共同构建城市的信用评价与管理体系。当前,各级地方政府都积极开放信用对接平台,主动融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也有个别地区或城市基于各种顾虑,在与互联网企业的信用平台对接方面略显保守,不够积极主动。当然,这种顾虑和担忧并非多余。在信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要实现政企融合,这就为政府权力的寻租行为留下了空间。因此必须加强监管,想方设法堵上权力寻租的口子;另外,由于涉及到信用平台的对接和信用信息的双向交换,这也为信用信息的泄露埋下了伏笔。政府有必要通过信用法制建设为规范使用信用公共信息保驾护航。既要保护公共信用信息有序流动,又要确保个人隐私和居民信息不会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