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第十三届全国代表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民法典的时代。同时民法典的出台,在社会各界有了不同的声音。其中对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更是出现了褒贬不一的态度。我们知道法律的设立是有预见性的,这样一条法律的出现一定基于一定的社会背景。从一定程度上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有效的降低我国的离婚率,对于我国新时代的年轻人更增加了警示作用,婚姻不是儿戏,在社会层面更有助于良好的社会风气形成;但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不是也会成为不法人员操纵的武器,会不会造成双方法律地位的倾斜。没有绝对完美的法律,一条法律条文的出现一定有它的利弊。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利弊 离婚冷静期出现 法律层面利弊 社会层面利弊
正文:
为什么出现离婚冷静期——离婚制度的发展适应于不同的社会背景
中国是崇尚礼法的国家,在农业发展兴盛的中国古代,不论结婚还是离婚都有一套明确的制度。中华民族对于婚姻的思想观念在于“从一而终”,对于离婚的制度,在中国最早期是不提倡的,正是因为政治上王朝的更替,经济上小农经济的昌盛,文化上百家争鸣的影响。中国古代出现四种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纵观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进化,离婚制度也在发展,从被动的七出到有协议方式离异的和离都不难看出不同社会背景下适应不同婚姻制度,也就是不同的社会背景推动了不同的婚姻制度的更迭。
以至于到民国出现《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出现两种离婚制度:两愿离婚、裁判离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制度?其实不难想象。政治上:千疮百孔下封建主义的王朝没落,新的社会制度的更迭,旧的封建制度一定不被当时的时代所接纳,理所当然被废止,产生新的法律规定;经济上:旧中国小农经济发展缓慢,工商业发展滞缓,被西方工业化的冲击致使小农经济的坍塌,物质上的发展带动了思想文化的追求带动了法律的发展;外交上:西方大量的先进思想的输入,一批有志青年接触西方大量的先进文化的发展,这时先进的法学家,学者致力于先进文化的的研究带动了法律的变革,也就产生了适合当时的离婚制度。
我们将目光从古代和民国拉到现在——新中国离婚制度。在政治背景上:新中国成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经济上,新中国成立,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得到了复苏,人民的物质生活需求得到了满足,开始追求精神生活层面;文化上,多元文化的不断碰撞,物质得到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实现质的飞跃,这一系列的发展变化从而推动了法律的变革。
为什么中国古代和民国没有这样的离婚冷静期呢?偏偏在21世纪的今天,出现离婚冷静期?然而我认为“离婚冷静期”绝不是横空出世,它的背景是时代的产物,是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文化背景、外交背景共同作用产生的,这是一个长时间历史沉淀的产物,是从思想萌芽到精神物质生活成熟以后催化产生的。
我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其实我们相比较于中国古代和民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事实上中国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便捷、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二零一零年二月,民政部发布的公报表明,二零零九年中国共办理离婚登记171.3万对,同比增长了10.3%,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大城市,离婚率的上升更为迅速。以北京为例,二零零七年,北京市的离结率(当年离婚对数和结婚对数的比率)达到50.90%。离婚率如此之高真的是一件好事吗?当今时代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出生的人,多数为独生子女,闪婚闪离现象尤为突出;并且,婚姻是两个家庭得组建是人生中至关重要的抉择,中国古人崇尚三十而立,这里的“立”,包括成家立业。业立,家成。婚姻从来不是儿戏,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的一个部分,是良好的社会风气的风向标。所以综上考究,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有必要的。
离婚冷静期的利弊分析
法律层面: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任意一方在三十天内反悔的,都可以到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即使三十天期满后,只要有一方不到场,离婚登记同样无效。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的手续和程序增加了。它的优点在于,这使得离婚的程序更加的系统,更加的完善,这体现了法律指定的前瞻性。这在法律层面减少了一部分人员冲动离婚的可能性,在根本上减少离婚的概率,并且具有告诫作用,对未婚人士而言,具有教育意义。婚姻不是儿戏,需要慎之又慎。在行政程序上更加谨慎严密。更能体现离婚的自愿性原则,这也意味着伸展了婚姻缔结这双方考虑的时间。并且这一项法律条文的规定并没有破坏婚姻自由的原则也没有危及到婚姻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带有警示意味的条款。
但是离婚冷静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它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这样一来是否更多当事人因为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设立,不选用协议离婚的程序,直接选用诉讼离婚程序,从而增加了夫妻双方对簿公堂的可能性,更大程度上损害夫妻情感,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法律资源的浪费。其次,离婚冷静期对于协议离婚的夫妻来说是不是会给夫妻财产的转移争取了时间?是不是更不利于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最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对于非冲动型离婚人员来说是不是延长了期限,对于这一部分受众来说是不是程序上的冗杂。另外,在法律层面对于离婚冷静期的不适用的司法解释和划分界限还太模糊。对于家暴、出轨等有过错婚姻关系破裂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解释说明不够完善。
社会层面: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能够有效的减少冲动型离婚概率,并且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和提出都是基于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根据哲学思想,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波浪式的前进和螺旋式的上升,新事物的出现不是一帆风顺的;所以离婚冷静期的提出一定会遭受很多质疑的声音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这对社会的普罗大众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婚姻是两个家庭的重要抉择,绝对不是儿戏。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有利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统治阶级的,面对社会中出现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出台这样一项条款是积极的作为,这体现当代的统治阶级关系民生,关注社会发展,引导正确的社会风向的发展从这一个层面来看,毋庸置疑这项条款的制定是正确的。这有利于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团结凝固民族力量,有利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更能体现我们的法律与时俱进的特点,更能在社会层面起到好的导向作用。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离婚的难度,对于更多飞扬跳跃性思维的年轻人产生“离婚难又难,结婚需谨慎”的消极思想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恐婚心理。这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也是负面的。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有离婚意向的夫妻双方,既然已经走到了离婚的这一步,排除掉非冲动型离婚,对于这一部分受众而言,岂不是增设了离婚的程序,增加了离婚的难度;对于饱受不良婚姻的折磨的夫妻双方而言必将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时间、精力对于现代人来说无疑增加了他们的精神负担。从这一方面来看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又显得多此一举。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的分析和叙述,我认为离婚冷静期产生是历史长河中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产物,为什么离婚冷静期产生于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因为是在满足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下发展而来,是一系列历史条件成熟后,根据当今的冲动型离婚社会现象为了减少这一消极现象而产生的。并且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必要性。另外,离婚冷静期的在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都有一定的利弊,一方面在法律上它是协议离婚程序的完善,能够有效的降低中国未来几十年内的离婚概率。在社会上它能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婚姻不是儿戏,是两个家庭经过慎重考虑后的结合;但是他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一方面在法律上它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并且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司法解释和划分还不够明确。但是我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利大于弊,毕竟它能引领好的社会环境,引导人们尊重婚姻,并且也完善了离婚的法律制度,填补了这一部分的法律空白。而这些都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需要的。
参考文献:文章数据来源百度百科
《婚姻家庭法学》(第二版)巫昌帧、夏吟兰主编
作者:周慧 王茜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邮码:276000
作者简介:周慧,出生年月1998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河东区
王茜,出生年月1999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东阿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