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目前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机构重叠,资源浪费,鉴定效力不明确,增加了诉讼成本。《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机构必须独立,实现鉴定机构的社会化、统一化和专业化;要求审鉴分离,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同时明确了鉴定内容。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收费标准,完善对鉴定结果的监督,建立鉴定人出庭盾证的补偿制度,处理好公检法在职人员与民间鉴定机构的关系。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6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