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环境监察大队
摘 要:在水资源保护过程中,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与人们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不过现阶段的饮用水源地保护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就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饮用水源地保护;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饮用水源地保护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才能提高水质,改善人们生活质量。
1 饮水源保护与管理的实际意义 众所周知,水是个体生物维持生命的必要物质,保护水源具有实际意义。根据“水资源评估—国家评估手册”可知,联合国规定:各地区应当在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基础上,保护水生态系统,维系生态环境平衡,以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部分学术研究者提出,一个国家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应当在水资源供应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优化各类自然资源配置,控制资源损耗。一旦水资源被无节制的开发利用,水生态系统将遭受不可逆损害,进而阻碍人类发展。为此,加大水资源管理力度至关重要。 2 现阶段饮用水源地保护中的问题
2.1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本质上来说,环境质量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而确保饮用水安全则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多年来我国粗放式的发展模式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而我国现行的饮用水水源地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控制污染为主,对于改善水源整体环境质量缺乏通盘考虑,不能有效解决当前日益恶化的环境。所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研究,对于改进生态环境,改善饮水条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至关重要。当前,仅《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与《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是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于2000年颁布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修订过,该实施细对水源地保护具有一定的作用,也对地下水及地表水污染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界定,重点强调保护饮用水源的重要性,也对地表饮用水进行了细致划分,并明确了违反实施细则应承担的责任。 当前,我国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及《水土保持法》等,其中《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但并未过多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内容,只是概括地提到了避免水资源枯竭的有关措施,而《水法》则用大量篇幅作了较多规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有一个章节的内容是关于饮水水水源地保护的,并规定了破坏水资源环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开始实施,其中第36条也对水源地保护做了详细规定,要求水源保护区要控制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避免水地流失,减少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事件的发生。
2.2管理协调不力 我国的水资源管理机制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流域管理,一种是行政区域管理,这充分展现了流域管理的重要性。但是中央及地方流域管理机构基本不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工作中存在着明显的协调不足和职责职能缺位或重叠的问题,且权利配置也不够合理,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也容易发生权利交叉的问题。如在行政区域水环境管理的过程中,多个部门工作中容易出现重复管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2.3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我国集中式水源地水质受污染程度不大,但不同程度的水污染是避免不了的,其主要的污染源来自工业和生活中废水、污水的排放,还有农业、养殖业等方面的污染。 农业方面的污染较为严重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近年来,通过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农业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农业方面的污染问题也逐渐加重,已经成为导致饮用水源地污染的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农田种植上化肥农药的使用、大规模的牲畜养殖和水产养殖、抗生素的使用等,给农村周围水域带来严重污染,农村人们的生活用水得不到有效保障。
3 完善饮用水源保护的策略
3.1健全法律体系 第一,在立法层面上,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建议立法机关要发挥其立法职能,尽快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的法律,把党和国家关于安全饮用水的方针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上来,以利于统一协调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保护可以长效发挥作用。由于我国各地地形不同,各省市地方立法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从法律、政策、体制及标准等方面加以修订,从而推动饮用水水源的规范化管理,用法律来保护生命之源。 第二,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目标出发,修订与饮用水安全相悖的专项法律法规。强化《环保法》的深入实施,并体现出环保优先原则与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大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审核力度,通过规范专项法律来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建立健全与饮用水水源地相关的标准制度及规划制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一场长期的保卫战,需要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这项系统工程与产业布局有直接关系,所以,顶层的风险防范尤为重要,所以要从法治层面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保护加以规范、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用水提供法治保证。
3.2加强宣传,明确目标
要加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群众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促进群众主动参与保护水源地。同时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工作目标,做到专项整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让公众广泛参与进来,对破坏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严肃查处。
3.3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要充分发挥部门内部和相关部门联动的优势,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要关停和搬迁的企业向环保等部门移送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收集、对限期治理重点企业进行督促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各项保护规划、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对专项行动信息的调度。对在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凡发现违章建设的码头、船坞及其它水上建筑物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及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行政监察部门,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合办案。
3.4加强联络,合理调度 建立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调度和传递工作,定期上报工作简报、专项报告和阶段性总结。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时上报重要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在专项整治中,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保持投诉热线24小时畅通,发动群众踊跃参与,推进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
3.5摸准情况,突出重点
要加强调查摸底的组织工作,彻底摸清本地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的有关情况,要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对危及水源的污染企业要采取关停和搬迁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域规划、饮用水源水质演变等情况主动会同县建设、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提出调整、扩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保护级别的设想和规划。
4 结束语 总之,在饮用水源地保护上,应注重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建立各部门权责清晰的保护机制,以此提升水源地保护水平,为实现生态文明贡献一分力量。
参考文献 [1]郑青玲.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思考[J].环境与发展,2018,30(09).
[2]罗勇,康长安,胡正生,吴志强.江西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新增监测指标结果分析与评价 [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四卷),2013.
[3]吴强,王晓娟,汪贻飞.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立法现状、问题及推进建议[J].水利发展研究,2017(7):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