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侦查行为与强制处分于一身的性质决定了搜查制度的设计必定无法避免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而矛盾冲突的解决之道在于谋求调和而非片面牺牲,要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谋求并存的方案,并且,在迫不得已时容许最小限度的牺牲。虽然我国宪法已明确昭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然而,如果“离开了具体的法治,寻求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而且在现时情形下,“只要中国仍坚持国家主导型的变革模式,同时又希望避免剧烈的社会动荡,那么突出程序合理性和秩序正义问题就具有特殊的和紧迫的意义。”
比较法研究
200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