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厉害关系人(包括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行政公益诉讼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是国家赋予人民民主权利的最主要印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