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北京 100160;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 北京 100044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假冒专利行为开始增多,对于社会危害产生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假冒专利罪案件,处理偏低,其原因在于假冒专利罪,适用性原则相对障碍较多,“以罚代刑”的现象相对偏多,对法律的完善性并没有获得直接价值的体现。通过刑法规制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困境进行有效的分析,并从司法完善角度对当前的困境进行解决对策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建设提供积极的促进价值,也为假冒专利行为的有效遏制带来积极的帮助。
关键词:假冒专利、刑法、司法实践
前言:我国专利保护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旧出现较大的漏洞行为,尤其对于刑法保护方面相对偏弱,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力度的加快,对于专利保护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专利制度是维护创新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假冒专利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发展态势,原因在于假冒专利罪的适用率相对偏低,对于法律的遏制效果在立法角度并没有获得有效性的体现。因此对刑法规制假冒专利行为的困境进行有效分析,可以从执法、立法、司法角度上获得对策的提出。
一、刑法规制假冒专利行为的困境
(一)刑事诉讼程序障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相关规定,假冒专利罪有自诉和公诉两种方式,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方式启动刑事诉讼相应程序,但是这一方式在收集证据上十分困难,因为自诉案件需要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自诉人需要对案件构成要件进行有效证明,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具体实践中不少假冒专利的犯罪。因为被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而被驳回,使得被害人的法律权利不能获得有效保护,因此假冒专利行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上障碍偏多。
(二)““以罚代刑””是普遍现象严重
从我国专利法推行以来,在专利权保护上一直采用行政手段以及司法手段相互使用的原则,一些行政机关对于假冒专利案件进行查办时,“以罚代刑”的现象较为严重,很多涉及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并没有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让产业链链条的假冒专利行为通过罚款就获得了解决,难以在根本上获得有效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行为,无法起到刑法的震慑作用。
(三)立案追诉入罪标准过高
立案追诉标准是通过司法机关对于涉案犯罪的实际行为进行有效的追责程序启动,立案追诉的标准,在专利法中相对偏高,就会让公安机关在不破案就不立案等实施上产生比重较大,极大的影响了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目前涉及假冒专利的行为在金额上不断提高而,专利罪的适用可能性在缩减,一些虚拟化的趋势开始显现,研究立案追溯入罪标准适度降低,是需要在刑法给予保护中的有效研究内容。
二、针对刑法规制假冒专利行为的困境的对策
(一)积极废除刑事自诉程序制度
需要对刑事自诉制度进行有效的废除,需要把我国刑法中假冒专利罪纳入到自诉案件范围,这一做法进行积极废除,假冒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开始提高,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直接影响,需要以创新型国家建设为根本出发点,对知识产权进行加大力度保护并上升到国家战略组角度。因此在刑事司法角度上就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实施,并且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可以证明假冒专利行为的被害人在进行刑事自诉时,难以通过一己之力进行有效的证据收集。继而启动整个诉讼程序,往往通过聘用律师等方式获得诉讼支持,其时间和费用相对较高,赔偿困难度偏大。因此需要对当前自诉程序进行有效废除,对公力救济能力进行有效提高。
(二)用法律监督遏制““以罚代刑””
需要针对当前“以罚代刑”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首先拓展监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有效职能,并根据宪法规定,对其职能进行有效的提升,以解决专利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的问题,需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联合的发文要求,在公安机关进行假冒专利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对涉及犯罪行为,需要提请检察机关提前进入调查取证,防止证据被毁灭,提高监督力度。其次,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从而对检察机关在案件材料,理论上相对困难,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等单位共同建立的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有效的信息共同录入,制定相应标准,可以实现跨区域的信息共享,提高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力度。
(三)降低立案追诉入罪标准
第一,需要对刑事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对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相应修改,如216条中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对假冒专利进行内涵的重新解读。第二,对于刑法216条中的他人二次进行有效的剔除,并把符合犯罪的要件,有效纳入到假冒专利罪中,以突出刑法保护的重要价值。
总结:综上所述,刑法规制假冒专利行为的困境与对策的研究中,需要在困境上对刑事诉讼程序障碍大、“以罚代刑”的普遍现象严重、立案追诉入罪标准过高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因此,针对问题,需要在对策上提出积极废除刑事自诉程序制度、用法律监督遏制以罚代罪行为、降低立案追诉入罪标准可以有效的对刑法规制假冒专利行为的困境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为我国专利保护提供司法完善力度,并带来有效的司法完善角度的行为遏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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