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公众投资者始终处于一个较为明显的弱势地位,控股股东可以随心所欲采取各种措施侵犯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无论是企业拓展规模,还是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完善社会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应做好以下工作:建立投资者代表诉讼制度;建立中小投资者对大股东的权力制衡机制;明确将诚信义务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主要义务;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会;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6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