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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忠实义务,来源于于夫妻关系的产生,由婚姻的诞生而出现,没有婚姻关系也就不会有忠实义务的出现。近些年来“离婚”从一个人民都不愿意提起的词语逐渐成为一个热词,甚至社会上的许多人把离婚当成一个正常现象。上至官员明星下至平头百姓都为我国攀升的离婚率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可以看出“婚外情”成为了导致离婚的一个重大原因,超过70%的离婚案件都是由“婚外情”所致。在中国的《婚姻法》中明确做出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而既然法律已经做出规定为什么夫妻不忠实的现象却越发严重呢?我再本篇文章中将从忠实义务的法律理论分析和近年来社会忠诚义务履行现状即相关建议等方面来分析忠诚义务。
关键词: 忠实义务 离婚 婚姻法
一、忠实义务的法理分析
1、忠实义务的含义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外之性爱,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括夫妻任意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对方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两性关系即婚姻关系中的两性关系是个体婚姻中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区分其他婚姻形态与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标准。
2、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法律化
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1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的调节尺度是善恶,以某个行为是否符合善的标准调节小我与大我关系。法律是国家的政策方针的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从古至今就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二者的关系说法也有很多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似乎更加密不可分,婚姻本是家庭关系的范畴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而婚姻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正是由于在婚姻关系的某些方面,道德的调整力度无法使得社会的整体认同,这时候法律就出现了,但是仅靠法律的规定是无法取得好的效果,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方面,所以道德与法律之间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
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现状及相关建议
1、法律规定
在我们国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忠实义务有直接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两条,一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二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之后条款略)1
2、现实生活中夫妻忠实义务遇到的问题2
从上述法律引用中可以明确看出我国法律的确对夫妻忠实义务做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性质做出明确规定,上文中提到的内容也都是学界的观点,而在学术界对于此类问题的探讨与争论始终存在,难以形成统一的观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依靠法官的推测和自由裁量,不同的法官由于其知识结构和价值观念不同,在处理案件时会有些许偏差,这也就造成了不同的法官做出的判决大不相同。而且诸如夫妻应当忠实这种语言更多的是倡导性规定,仿佛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在给居民们开会,说出的倡导居民家庭和谐稳定要履行忠实义务的语言。也似乎是写在墙上,广告牌上的宣传标语,向人们宣传夫妻间要忠诚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这样的语言倡导性很强但是说服力不足,对于违反夫妻义务的责任规定较少。只在第四十六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诸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与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具体情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而现实中,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应当是不限于这两种的,如一夜情;有配偶者未与他人同居,但身心出轨的;欺诈性抚养等情形。由于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是确定的,这就导致在夫妻一方未重婚、未与他人同居但已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则得不到法律上的有效保护。同时,第四十六条对受害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仅限定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请求方只限定为无过错方配偶,承担责任者也只限定为过错方配偶,不得涉及其他有过错方。这些限制都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保护的不全面、不到位。
3、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的建议
针对现实生活中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现行的法律规定显然无法实现调整规范的目的,因此完善修改婚姻法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所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修改完善一部法律也需要做到对症下药。只有对现存法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出可行的修改才能说是对法律的完善。(1)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应当增加对于忠实义务内容性质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要规定责任承担,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增添为可以提起离婚的情形,比如欺诈性抚养,而且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于此类案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2)将第三人列为共同侵权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先行法律中没有对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也就间接的导致了当代社会小三成风的现象。对于那些故意破坏他人家庭,或者是明知对方有家庭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在当今社会最多被视为不道德,不守妇道。而道德对人的约束力毕竟是小的,甚至有的人完全不受道德的规范,使得对此类人显得无计可施。一个合法婚姻被认为破坏,对受害者的伤痛可能终身无法抚平,要求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当社会上形成一种不敢或者是人人都形成一种不能破坏他人家庭的观念的时候,才能真正的实现夫妻忠诚。
结语:
忠实本是一个道德层面的要求,新婚姻法坚持法律和道德相结合的特点,希望通过法律规定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无可厚非。但是,在一个道德观念成为一个法律观念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很多的问题,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当问题出现我们应当积极的结合社会现实,基于人们的接受程度循序渐进,慢慢的让人们形成这样的法律观念。而不是只在在法律中对其泛泛而谈使之成为一个道德难以约束,法律无法管理的鸡肋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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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张忠民《夫妻相互忠实义务法律保护的反思与完善》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